在一則校園法院訴訟案件,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本案中,雖然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但法院認為,單一次的辱罵也足以侵害兒童人格權,不以長期行為為必要。由於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監督教養義務,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強調,言語侮辱對兒童人格發展可能造成深遠影響,即使學校霸凌調查未成立,受害人仍可以人格權損害為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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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
今天要跟大家聊的,是一起發生在國小五年級的霸凌案件。題目是:「霸凌不成立,罵人仍須賠償」你可能會想,國小生…頂多吵架、打鬧吧?但這起事件,最後卻進了法院,還判賠超過十萬元!而且不只是霸凌,還牽涉到民事侵權、家長的連帶責任。
📜 案件背景
事情發生在 2022 年 10 月到 12 月,地點在新北市某國小。原告小朋友我們叫他小明,被告小朋友叫他小強。兩人是同校不同班,但小強平常常跟小明在下課或走廊遇到。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從 10 月開始,小強多次在校園內對小明有辱罵、作勢打人、搶東西等行為。這些事情不是一次兩次,而是持續兩個多月,最嚴重的還有動手打人、用鐵盒砸腳。家長發現之後,馬上跟學校反映,學校也召開了校園霸凌防制會議。但是,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小明的家長決定提告民事,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共十幾萬元。
⚖️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必須連帶賠償原告共 106,940 元加利息,包括學生本人:精神科醫療費 570 元,精神慰撫金 10 萬元(從原本求的 20 萬酌減)、父親請假損失:3,037 元、母親請假損失:3,333 元,合計就是 106,940 元。
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還有第187條規定,因為小強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律重點解析
第一, 學校調查 vs 法院認定。
法院說,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不會完全拘束法院,它必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
第二,未成年人侵權,父母要賠。
《民法》第187條第1項:未滿20歲的人,如果在監督期間內做出侵權行為,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充分監督義務。在這個案子裡,法院認為父母沒有證明有防止行為再發生,所以要賠。法院指出,雖然男學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家長沒有證明已經盡到監督教養義務,因此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不能辱罵別人」是社會基本規範,七、八歲的小孩是能理解的。
第三,精神慰撫金的計算
法院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而是會看傷害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被害人年齡、心理影響等。孩子被長期霸凌,慰撫金通常會比較高。
第四,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要求學校在接到通報後,要啟動調查、保護被害人,並對加害人進行輔導或處置。但即使學校處理了,家長還是可以另外提民事賠償。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就算霸凌不成立,罵人仍須賠償。
各位家長,如果今天是你的孩子遇到這種事,你會選擇先跟對方和解,還是直接走法律途徑呢?
另外,有些人會問:「小孩子打架,不是很正常嗎?有必要搞到上法院嗎?」
我的回答是——如果只是偶爾推擠、吵架,當然不必太嚴重化。但就算不是長期、不是霸凌的,偶發的蓄意、造成身心傷害的,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結尾提醒
這一則校園法院訴訟案件,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本案中,雖然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但法院認為,單一次的辱罵也足以侵害兒童人格權,不以長期行為為必要。由於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監督教養義務,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強調,言語侮辱對兒童人格發展可能造成深遠影響,即使學校霸凌調查未成立,受害人仍可以人格權損害為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幾件事:
對孩子:要教他們遇到不合理對待,要勇敢求助,不要忍。
對家長:要隨時關心孩子的情緒與人際狀況,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
對學校:霸凌或偶發之語言肢體衝突不是小事,要有完善的防制與輔導機制。不論年齡多小,傷害都是真實存在的。
今天的案例就分享到這裡,如果你覺得有收穫,記得幫影片按讚、訂閱、分享,也可以留言告訴我你對校園霸凌的看法。,我們會持續製作更多關於「學生申訴事件」的實務案例解析。
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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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如果不服學校做出的「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已經申訴、再申訴都沒成功,想打官司,應該提哪一種行政訴訟?
A: 要提的是「撤銷訴訟」,也就是請法院把學校的判斷撤銷掉。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只保障學生「有權要求學校開始調查」,但沒有直接給學生「要求學校判定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權利。
所以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這種是請法院命令機關做某件事),而要用「撤銷訴訟」去推翻原本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