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為民國107年11月30日施行之雇主應公開揭示招募職缺薪資範圍之規定。
以往雇主徵才職缺廣告經常寫薪資面議,使得求職者面試終於到了最關鍵的一關,謎底揭曉,雇主願意提供的薪資低於自己的期望值或是背離市場薪資行情,招募結果自然是失敗收場,徒然浪費求職者的時間。立法者有鑑於上述情形,遂修正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簡言之,凡雇主徵才廣告職缺寫面議者,錄取的求職者其每月經常性薪資必須是等於或大於新臺幣4萬元,否則,雇主即違反前述規定。
下舉勞動部民國110年5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108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於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橡膠機台操作作業員」徵才職缺,該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訴願人卻未公開揭示其薪資範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認屬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理由:
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求職者為求得工作,往往被迫遷就同意,而損害求職者之工作權益,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故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明定,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又所稱之「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依勞動部108年3月21日令之釋示,係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訴願人對其確有於Facebook社團刊登求才訊息,且薪資載為「面議」乙節,並不爭執,且訴願人亦表示所刊登之職缺,薪資實際為2萬3,000元,如應徵勞工具相關經驗,可調薪至4萬元,上述「橡膠機台操作作業員」之職缺經常性薪資並未達4萬元,應可確定。是訴願人於Facebook刊登招募「薪資:面議」之職缺資料,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款規定。又訴願人既為徵才之雇主,應熟知相關規定,本件按其情節,訴願人縱非故意,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則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