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競爭力的提升泰半有賴於員工生產力的提升,而如何鑑別員工是否達到年初設定的各項指標,績效考核制度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評核者角色。
當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出爐後,雇主最棘手的一件事,莫過於如何處理績效考核結果欠佳的員工?以下舉例說明雇主處理績效不佳員工時的易犯錯誤:
錯誤一:將業務人員的業績未達標準列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做為懲戒解僱事由,視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得逕行解僱
此一作法顯然無法通過司法實務的檢驗,該規定將被認定為無效。
勞工如因專業、學識、技術能力、體力等不足以勝任工作達成業績者,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定之情形,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業績辦法、考績辦法之解僱事由,應屬無效。本件勞工業績達成率未符業績辦法第9條標準,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是否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雇主將其考績評為丁等,而依工作規則第12條第6款之10、11之規定,視為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予以解僱,於法不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