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7/22

薪資揭示不實系列-面議薪資包含達成月目標獎金後始可達四萬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為民國107年11月30日施行之雇主應公開揭示招募職缺薪資範圍之規定。
簡言之,凡雇主徵才廣告職缺寫面議者,錄取的求職者其每月經常性薪資必須是等於或大於新臺幣4萬元,否則,雇主即違反前述規定。
下舉勞動部民國109年10月23日勞動法訴字第1090013588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刊登零件專員及接待專員徵才廣告,工作待遇為面議,然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認屬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裁處訴願人罰鍰6萬元整。
理由:
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談話紀錄,訴願人之人資及廠長陳稱:「(問:訴願人零件專員、接待專員職務工作待遇為面議〈經常性薪資達4萬以上〉,實際上簽署合約為3萬元,請說明。)答:薪資部分在合約上已註明固定年終獎金及激勵獎金等等,加總都有4萬以上。」是訴願人對於其刊登於求職網站上之零件專員及接待專員徵才廣告,工作待遇為面議一事,並不爭執,互核卷附聘僱合約所載,接待專員之每月本薪為3萬元整,另加伙食津貼2,400元,顯未達4萬元,訴願人於招募時未公開揭示其薪資範圍,是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訴願人所稱固定年終獎金及激勵獎金等獎金,皆須達成一定條件始得取得,非屬勞動部108年3月21日令所稱最低經常性薪資,是訴願人之主張,尚不可採。則原處分以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處法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整,於法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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