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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9/05

請員工提供過去工作的薪資會違法嗎?

這則問題是個人在8月23日下午2點接受我們104人資學院邀請主講「雇主財產權 vs. 員工隱私權」課程結束後,參與者所提出的問題。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在企業運作實務上,各別員工的薪資資料僅有人資單位的處理計薪人員及簽核主管知悉,常理上,企業也會將員工薪資資料納入保密範圍,禁止員工互相刺探或洩漏自己或他人的薪資資料,員工薪資資料自當是個人生活資訊隱私資料的一種。
員工縱使於前雇主離職後,若雙方曾於聘僱時簽訂保密契約,保密範圍包括薪資資料時,該員工仍然負有離職後的保密義務,其應可據此向新雇主表明無法提供的理由,不然,新雇主豈非是在誘使新員工發生違約行為?再者,新員工目前於新雇主所受僱擔任的職務,其敘薪條件應是以該員工及職務本身所需具備的能力與資格,以及衡酌市場行情而得,且新職務之薪資也是勞雇雙方議定的結果,與新員工在前雇主所擔任職務所領得之薪資多寡難謂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新雇主的作法並不可取。
倘若新雇主也是將自家公司內的員工薪資資料列入保密範圍,卻要求新員工提供前雇主的薪資資料,不免自相矛盾。做此事之目的,恐怕是意在於蒐集其他同業的敘薪水準,以資比較,才是真正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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