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考照共學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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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第1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試題與解答-3

(一)甲君非自願離職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同時詢問相關給付津貼申請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君符合失業給付申領資格,失業給付自哪一日起算?(2分)
A: 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2.甲君參加職業訓練並符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資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自哪一日起算?(2分)
A: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
3.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已修正擴大受扶養眷屬範圍,並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甲君因有扶養眷屬便詢問就業服務人員,第19條之1修正將哪一類受扶養眷屬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2分)
A: 受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收入之父母」
4.甲君經就業服務人員推介於111年2月1日受僱,其雇主以月薪投保就業保險薪資等級第1級,請問甲君的月投保薪資為多少?(2分)
(二)甲君規劃受僱一年後,考慮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獲悉近期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修正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亦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請說明第19條之2之修正重點?(2分)
A: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依111年1月18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字第1110001042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且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之「起日」於111年1月18日施行日之後者,即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https://www.bli.gov.tw/010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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