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7/27

面試系列-招募業務諮詢顧問職務要求職者提供信用報告及良民證?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規定為民國101年11月30日施行,其修正目的是使求職者與受僱員工之工作權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下舉勞動部民國110年11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13596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於求職人報到時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紀錄」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隱私資料,與求職人應徵之「業務諮詢顧問」職務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理由:
雇主要求求職人提供之隱私資料,是否為招募從事該職缺所必要提供之資訊,或從事該職缺所需之職能資料,而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應按各行業及職業之屬性,予以認定。
查本案求職人應徵之職務為「業務諮詢顧問」,其工作內容為透過電話、電腦雲端平臺,介紹與銷售公司產品,並提供客戶專屬課程規劃服務,可知該職缺之核心職能要求應具備溝通表達、產品銷售專業能力。就此以觀,該職務之工作屬性,訴願人要求求職人提供「個人信用紀錄」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自非從事該職務人員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亦與訴願人徵才目的間,未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訴願人訴稱業務同仁執行職務過程中,會接觸到客戶之信用卡資訊、存摺封面等個人資訊。訴願人自需在選任受僱人加倍嚴謹,以避免發生業務同仁因欠債壓力盜用客戶個人資料或變賣客戶個人資料牟利,損及客戶權益及影響社會秩序等語。是訴願人要求系爭資料應係為達成了解求職人有無利用客戶個人資料之風險。惟查訴願人以個人刑事紀錄證明及信用報告,固然有助於達成前述目的之可能,然該等資料乃係個人隱私及名譽之表徵,而訴願人為加強資訊安全,應係透過內部稽核、定期抽查員工掌握資料、確保資料流向等方式,而非透過侵害個人隱私之方式為之,是「個人信用紀錄」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皆係與「業務諮詢顧問」之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並已逾越訴願人基於該職務之工作內容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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