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釐定的是,週六或週日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所稱的休息日(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休息日通常即為週六)或例假日(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例假通常即為週日),此為大家所熟知的一例一休制度。
前述三者在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上有所不同:
一、如勞雇雙方已議定將週六或週日挪移成為正常工作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實務所稱1.34)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實務所稱1.67)
二、如週六是屬於勞工的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三、如週日是屬於勞工的例假日
四、如出勤是屬於勞工的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
五、如出勤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