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問了上述問題,答案可以說No,也可以說Yes。此話怎講?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為大家所熟知的一例一休規定。
關鍵在於週日對該勞工而言,是否是上開規定所說的例假?
因例假之目的本是作為勞工在每7日的周期內,必須給予1日休息,以作為恢復其精神體力避免過勞之用,此為強制規定,雇主縱使事先得到勞工本人口頭或書面同意自願於例假出勤也不行,雇主仍不得據此作為免責抗辯。唯一例外情形是雇主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倘雇主不符合上開規定而要求勞工於其例假出勤,雇主除應再加發1日工資(無論該名勞工有無做滿8小時),以及第9至第10小時給付每小時工資額之1.34計算,第11至第12小時給付每小時工資額之1.67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外,雇主仍須受到地方行政主管機關之裁罰,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但在企業實務運作上,並非週日均屬例假,此端看勞雇雙方間之約定。參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7月24日(82)台勞動二字第39805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故依題意,週日可以加班嗎?雇主首須確認週日是否屬於該名勞工所安排的例假,若非,經徵得該名勞工同意,可以合法出勤或加班;若是,則依上述說明,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或加班。否則,即構成觸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