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精靈

104人力銀行 / 詠勁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日薪月領★供午餐★工地下水道、水溝清疏人員(下水道工程) / 符合度分析
日薪月領★供午餐★工地下水道、水溝清疏人員(下水道工程) 詠勁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我要應徵
符合度
?
履歷符合度: 履歷:
登入計算
適合度
?
性格適合度: 性格:
登入計算

學歷

未具備

高中以下

有已符合的經歷忘了填寫嗎?記得定期 更新履歷

學習推薦

不知如何開始學習嗎? 先進行技能挑戰吧~
我要挑戰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0/13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以不准員工申請育嬰假嗎?
坊間俗稱的育嬰假是規定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內(112年8月18日更名,原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分別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指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集乳時間、工時減少或調整、家庭照顧假)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違反的雇主,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是否全然不得拒絕?答案是不一定!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須注意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觀之上開規定,勞工如僅以口頭未提出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否逕以該勞工書面不備為理由而拒絕之?雇主是否應給予勞工補正的機會?若勞工仍未補正,雇主是否即可拒絕其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為便於閱讀,內容略有編修):
按法令規定法律行為應遵守一定之程序或方式者,若無特別規定不能事後補正,本於法律行為有效性之原則,應准許當事人提出補正。本件受僱人趙君曾於99年5月24日以口頭向雇主的負責人提出育嬰假的需求,當下立刻遭到拒絕,原判決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苟未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所定程序以書面提出相關資料供核,雇主仍應先命其補正,倘申請育嬰假者拒絕提供或所提文件資料仍未符合性平法等所規定申請育嬰假之要件,始得拒絕申請,並無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於同條第2項明定書面申請書所應記載之事項,惟揆其立法意旨係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漫長,若未以正式書面並詳載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聯絡方式等事項,將嚴重影響資方人力安排調度,故受僱者留職停薪之申請雖應以前揭書面為之,然其書面申請內容縱有欠缺,仍應賦予受僱者補正機會,不得僅以書面內容欠缺為由而拒絕留職停薪之申請。若受僱者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始得以申請程序欠缺而否准育嬰假之申請。
參照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可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惟勞工縱有不合申請要件的情形,雇主亦不得一開始即拒絕到底,而應先給予勞工補正的機會,如勞工經通知後仍未提出或補正書面者,雇主始得拒絕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請求。
看更多
2 0 4341 0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9/01

台積電主管不滿女同事早下班 開會爆她得帶狀皰疹被判刑2個月
台積電一名女工程師在前年間執勤小夜班,因罹患「帶狀皰疹」,向沈姓主管請求提早下班,她事後請病假時,有檢附收據,沈男因而得知她生病,事後用軟體與同事開會時,將她的病告知與會人士,這名女工程師據此提告,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得易科。
判決指出,年近40歲的沈姓男子是台積電位於中部部門主管,原告是他旗下的工程師,沈男先在前年3月中旬,寄送一封郵件給5名部門下屬,提及她將值小夜班,但她告知「身體虛不能熬夜」,沈男還告知同事「是她老人家凌晨一時前想要離開,有請她務必與你們當下協調,確定不需要她,再放她走」。
這名女工程師事後為向公司請假,因而檢附前往診所看病的收據,上呈沈姓主管簽核,沈男因而得知她罹患「帶狀皰疹」。
沈男在前年7月底時與多名部門下屬,利用通訊軟體開會時,向與會同事提及她有罹患帶狀皰疹一事。
女工程師認為沈男在前年3月、7月所做的事情,已造成她在同事間形成「為了小事請假」、「增加同事負擔」、「拖累團隊工作」的不良印象,也洩漏她個人隱私,因此向警方提告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此案涉及加重誹謗部分,因已逾告訴期,檢方不起訴確定,但違反個資法部分起訴。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沈男辯稱,她值班時沒有助理工程師,變成「一人要做兩人工作」,因此才跟同事提到她病名,讓同事知道她生病,目的是希望友人幫忙她,沒有損害她意圖。
不過一審仍認定,沈男向多名部屬告知她病名,已超越單純「處理」資料的行為,對她產生損害,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週介紹了兩個女人的戰爭,本週看到了媒體報導另一則侵害個資的新聞,本案緣於任職台積電的女工程師,所任部門基於業務屬性,需輪值小夜班,惟女工程師因身體不適無法輪值,事後檢附醫療單據請病假,所屬主管因而知道女工程師罹患「帶狀皰疹」,並利用群組開會時,向與會同事提及女工程師罹患帶狀皰疹一事,女工程師憤而提告。
該主管於庭訊時辯稱,跟同事提到女工程師的病名,是為了讓同事知道她生病,目的是希望同事幫忙她,沒有損害她意圖,惟法院認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病名為醫師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醫療」之個人資料,…..…告訴人並無意將其病名讓他人得知,被告為人力調度、支援,在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下,被告應可認知告訴人之特種個人資料遭外洩之隱憂,其主觀上具備意圖損害告訴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利益至明…。
病名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女工程師提供其個人資料乃係按照台積電公司的請假流程,而提出其至診所看診之收據供其主管查閱以完備請假手續,並非表示其同意該主管得將其罹患帶狀皰疹之事公諸於眾,所以法院以被告行為已超出「處理」特種個人資料以外之使用,其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無獨有偶,日前媒體報導眼科女醫師黃宥嘉和前夫離婚後,被控在電視節目揭露對方精子少不孕的個資,檢方認為醫事檢查結果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資料,依違反個資法將黃宥嘉起訴,台北地院判黃宥嘉無罪,可上訴。
您可能不禁懷疑,病名或診察結果不正是所謂的醫療個人資料嗎?為什麼同樣公布於眾,一個犯行明確,一個獲判無罪。
法院調查後認為:被告迄未調閱告訴人之病歷資料,有臺北長庚醫院111年8月11日長庚院北字第1110750077號函在卷可憑(本院訴一卷第65頁),被告無從蒐集進而處理、利用告訴人之醫療資料,且觀諸上揭錄影內容,被告並無如公訴意旨所指有揭示告訴人有寡弱精子症、弱精子症等醫療資料之情事,....因被告係執業醫師,對於生殖醫學知識應較一般常人充足,其因接受試管嬰兒療程始懷孕生子,故被告推論告訴人精子有問題,尚未違反常情,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
原來女醫師是推論,也就是猜的,法院認為其並沒有蒐集進而處理、利用告訴人的醫療資料,…令人不禁想起周星馳的電影「試問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根據大清律例,要判什麼罪?」,哈哈!
看更多
0 0 439 0
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2023/08/02

超市之王全聯福利中心-來全聯買進美好生活-龍港餐飲SWOT個
超市之王全聯福利中心-來全聯買進美好生活-龍港餐飲SWOT個案-詹翔霖副教授
全台均一價、不做自有品牌 全聯喊衝1500家 買大潤發是為了降價
拆解林敏雄的通路哲學-陳葦庭-攝影吳東岳/今周刊>> -1336期
2022-07-27 13:30
全聯董事長林敏雄為生鮮賠了10年,一步步建立起全民超市地位。
「我當時(買下大潤發後)第一個不是想賺錢,是想降價。降價才有競爭力,我相信應該可以做到!」全聯董事長林敏雄用堅定的語氣,一字一句吐露對台灣消費者的承諾,也預告未來全台全聯目標是衝刺一五○○家店。
去年十月底,國內超市龍頭全聯宣布,以一一五億元買下法商歐尚(Auchan)和潤泰集團所持有的九五.九七%大潤發股權,以及價值五十億元的土地、建物資產。時隔八個月,公平會終於「有條件」通過此併購案,全聯的營收因此一舉超越零售通路對手統一超的台灣市場營收,成為坐擁超市和量販的零售王。
一向低調的林敏雄,也向《今周刊》揭露他的超市、量販布局藍圖。
全聯目前在全台有一一○九家門市,總會員人數高達一七○○萬人、相當於台灣七成人口,加上統一也在日前宣布收購家樂福,雙雄之爭愈來愈白熱化。消費者最關心的是,「未來兩大通路取得超市、量販經營權,全聯和統一會不會藉機抬價,壟斷市場?」
「不可能壟斷,因為我們有『福利中心』這四字,如果賣貴就不叫福利中心,人家不信我們,乾脆把招牌拆了。」全聯副董事長謝健南強調。
堅持原則》均價業界最低
科學麵經典款沒比小七便宜就不賣
這樣的說法並非誑語,觀察全聯福利中心貨架,竟找不到正常包裝規格的統一科學麵和鋁箔包麥香紅茶,其原因,就跟「福利中心」的定位有關。
「他們已經三年沒賣(零售包裝科學麵)了,原因是當年全聯一包的價格,硬是比小七便宜兩元。」知情人士透露,林敏雄對於價格非常敏感,寧願少賺一點,價格也得比同業便宜,全聯因此堅持該規格商品零售價不跟進統一超,導致後來統一停止供貨,全聯只能用其他特規品和類似產品替代。
其實,過去二十多年來,「實在、真便宜」一直都是全聯的經營哲學。「全聯所有商品平均價格是業界最低,而且不只如此,還要最好。」林敏雄直言,若不是商品有競爭力,全聯也不會獲得消費者認同,並一步步成長到今天的規模。
「大潤發原本的好東西可以擴大到全聯賣,如果到時候不需要這麼多人工,那全聯可以吸收、調度這些員工,這都能省很大的費用跟力氣。」儘管尚未正式接手大潤發,但從林敏雄隨口說出的幾項規畫中,不難發現,全聯買下大潤發的目的,和過去大規模展店邏輯相同,就是要透過規模經濟創造綜效,提升競爭力。
但,林敏雄的開店哲學,在這次大潤發收購案中,卻差點成為無法通過公平會的關卡。
「六都我(全聯)的市占率只有三十多%,但它(公平會)擔心我在偏鄉獨占,一直反對。我是獨占沒錯,但我二十幾年來,就算虧錢也沒有賣比較貴,好險最後以四比三險勝。」提及公平會審查過程,林敏雄難掩委屈,直言全聯確實有九十八家門市在該區域獨占,其中不乏金門、澎湖等外、離島,他卻從未利用這項優勢提高價格。
為了維持全台均一價,林敏雄願意付出比台灣本島約高一○%的裝櫃、冷藏、海空運、卸貨等成本。「外島的便利商店都比較貴,也曾因為全聯價格比較有競爭力,被金門當地業者抵制,我可以調高價格,但我是本土企業不能這樣做,我沒有欺負偏鄉。」他強調。
全聯總經理蔡篤昌回憶,曾有人向林敏雄建議,應該依照每家店的經營成本,進行商品差別定價,不賺錢的店也要關掉,結果被林敏雄一口否決。「林董跟我說,我算一算口袋,可以撐得住就好,不要臭火焦閣無熟(台語:指燒焦又沒有熟,意指店撐得住就好)。」
關懷土地》幫農產品加值
收購價高於盤商 還輔導農民包裝
對房地產和金融出身的林敏雄而言,經營全聯超市不只是要賺錢,背後更是存在著一份他對台灣土地的責任和情懷。
例如,他曾向台東農民以每斤二十一元收購有機乾薑,高於盤商的收購價八、九元,並以二十六元在門市販售。「我派人去輔導農民,教他們清洗、秤重、包裝、運送,這些成本全部加起來不到五元,農民也多了收入,我的供貨穩定,這就是雙贏。」他說。
又如,這次併購案,全聯在申報結合的過程中,自行向公平會承諾,會主動肩負企業社會責任(CSR)的相關作為,包含平抑物價、協助農產品促銷、加強對離島與偏鄉服務,以及致力於社會公益或急難救助等。
這不是全聯為了併購大潤發,才不得不開出的支票,回顧過去幾次台灣農產品產量過剩、被中國禁止進口時,全聯都是第一個跳出來挺農民的企業。
「農民如果有事,就是全聯的事,本土企業義不容辭,也不能推卸責任!」今年六月,中國無預警禁止台灣石斑魚進口,衝擊養殖業生計,當時,林敏雄隨即宣布,採購五○○公噸國產石斑魚,並加工成龍虎斑輪切、魚頭切塊和料理包在門市販售。
根據全聯統計,光是七月
看更多
0 0 199 0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6/26

義大利國中教師24年工作請假20年 被教育部解僱
「安莎通訊社」今日報導,義大利一位教師24年教學生涯中請假20年,引起教育部注意並啟動調查。結果顯示該教師在課程與上課方法上諸多不當,最終被教育部解僱。
一名在義大利東北部奇奧加市(Chioggia)擔任一所中學的歷史和哲學老師,因其在24年的教學生涯中請假時間高達20年,引發許多學生對該名教師不滿與抱怨。該校學生以老師教學準備不充分、成績隨意分配、時常在沒有教科書的情況下進行授課,成功的對老師提起投訴。
報導指出,此事件引發義大利教育部的注意並啟動調查,教育部曾在2013年對該名教師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該教師在學生提問時其注意力時常不集中,因為她更專注於使用手機。此外,調查結果亦顯示,該教師上課不認真,時常連上課課本都沒有。在評分方面也缺乏可持續的標準,猶如隨機式的評分。
義大利教育部派來的3名檢查員總結該教師不論在課程順序管理、評分方式、與組織和準備考試的方式上均相當不妥,確認她的教學方法與教學不相符。
在教育部欲解僱該教師後,該教師試圖以「教學自由」作爲理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強調,此教學自由指的是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應被理解為直接和功能性的教學自主權,藉以充分形成學生的個性。
此外,學生才是真正的學習權利的持有者。因此,教學自由的概念當然包括選擇適當教學方法的自主權,而非意味著教師能不實施任何方法或不能組織和安排課程,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教師上訴。最高法院已確認解僱這位被標記為「永久且絕對無能」的教師。 (引自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306260010.aspx 中央通訊社)
看到這個新聞,真的有點傻眼,這位老師似乎請假請上癮了,其上班的目的簡直是為了請假,完全無視「上班」或「工作」基本的意義與目的,而且在主管機關欲將其解僱,竟以經常請假係「教學自由」為由而提出上訴,法院當然不予採納,雖然此結果不出所料,但有趣的是,不管是校方、學生或主管機關,竟可以默默容忍這位老師經常缺席長達20年,如果類似的案件發生在台灣,不曉得答案為何?
試舉實務例子如下:
原告於109學年度向被告申請病假,時間自109年8月3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共計28日(扣除例假日);嗣自109年9月10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申請事假,共計7日(扣除例假日);復接續申請延長病假,時間自109年9月21日起至110年1月6日止,共計108日(不予扣除例假日);再因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痊癒,自110年1月7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申請留職停薪;嗣原告自110年2月11日起回職復薪後,再度以「照顧年邁父親」為由,申請自110年2月22日(即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之扣薪事假,..此有原告109學年度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附本院卷1(第367頁)可稽。次查,原告108學年度延長病假日數為257天,此有原告108學年度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附本院卷1(第365-366頁)為憑。……..查原告既具教育人員身分,且能對外授課,宜以被告學校之教學工作為優先選擇。然原告卻視此為畏途,頻繁請假,顯見原告並未能妥適履行其服務義務。又原告於109學年度尚有違法兼職、請假虛偽及曠職等情事,業如前述。此外,原告全然不顧被告因其經常性未出勤,必須為其安排代課教師,導致應由原告任課之科目,實際上由代課老師教授一整個學期,不僅對於校務運作產生阻礙,亦對於學生之受教權益產生影響。卻一味以自己之立場考量,絲毫未顧及其頻繁請假是否影響教學工作,核已違反被告教師服務規約第9點及第14點等規定,是被告認原告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遂依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規定,…….核上開被告不續聘原告之程序已臻完備,於法並無不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參照)
教師是否有請假的必要,是否已符合給假的條件,因學校業務的特殊性,為了不影響學生受教的權益,學校需安排人力的配置與調度,故須審酌具體情形,以認定是否核准教師請假。故若校方從客觀的條件,要求教師須提供相關的文件或遵守流程,以之作為是否准假之依據,並非於法無據,或濫用其權利,至於如上述新聞中國外教師尸位素餐,完全無視其所應提供的服務與義務,屆時呼嚨一句「教學自由」,更非為人師表應有之態度與責任,遑論具有“善歌者,使人繼其聲﹔善教者,使人繼其志”的胸懷了。
看更多
1 0 340 0
職涯診所

09/07 08:35

0 0 9761 2
職涯診所

12/31 15:23

0 0 6260 1
不知如何開始學習嗎? 先進行技能挑戰吧~
我要挑戰
我要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