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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6/26

義大利國中教師24年工作請假20年 被教育部解僱

「安莎通訊社」今日報導,義大利一位教師24年教學生涯中請假20年,引起教育部注意並啟動調查。結果顯示該教師在課程與上課方法上諸多不當,最終被教育部解僱。
一名在義大利東北部奇奧加市(Chioggia)擔任一所中學的歷史和哲學老師,因其在24年的教學生涯中請假時間高達20年,引發許多學生對該名教師不滿與抱怨。該校學生以老師教學準備不充分、成績隨意分配、時常在沒有教科書的情況下進行授課,成功的對老師提起投訴。
報導指出,此事件引發義大利教育部的注意並啟動調查,教育部曾在2013年對該名教師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該教師在學生提問時其注意力時常不集中,因為她更專注於使用手機。此外,調查結果亦顯示,該教師上課不認真,時常連上課課本都沒有。在評分方面也缺乏可持續的標準,猶如隨機式的評分。
義大利教育部派來的3名檢查員總結該教師不論在課程順序管理、評分方式、與組織和準備考試的方式上均相當不妥,確認她的教學方法與教學不相符。
在教育部欲解僱該教師後,該教師試圖以「教學自由」作爲理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強調,此教學自由指的是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學校環境中的教學自由應被理解為直接和功能性的教學自主權,藉以充分形成學生的個性。
此外,學生才是真正的學習權利的持有者。因此,教學自由的概念當然包括選擇適當教學方法的自主權,而非意味著教師能不實施任何方法或不能組織和安排課程,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教師上訴。最高法院已確認解僱這位被標記為「永久且絕對無能」的教師。 (引自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306260010.aspx 中央通訊社)
看到這個新聞,真的有點傻眼,這位老師似乎請假請上癮了,其上班的目的簡直是為了請假,完全無視「上班」或「工作」基本的意義與目的,而且在主管機關欲將其解僱,竟以經常請假係「教學自由」為由而提出上訴,法院當然不予採納,雖然此結果不出所料,但有趣的是,不管是校方、學生或主管機關,竟可以默默容忍這位老師經常缺席長達20年,如果類似的案件發生在台灣,不曉得答案為何?
試舉實務例子如下:
原告於109學年度向被告申請病假,時間自109年8月3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共計28日(扣除例假日);嗣自109年9月10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申請事假,共計7日(扣除例假日);復接續申請延長病假,時間自109年9月21日起至110年1月6日止,共計108日(不予扣除例假日);再因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痊癒,自110年1月7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申請留職停薪;嗣原告自110年2月11日起回職復薪後,再度以「照顧年邁父親」為由,申請自110年2月22日(即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之扣薪事假,..此有原告109學年度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附本院卷1(第367頁)可稽。次查,原告108學年度延長病假日數為257天,此有原告108學年度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附本院卷1(第365-366頁)為憑。……..查原告既具教育人員身分,且能對外授課,宜以被告學校之教學工作為優先選擇。然原告卻視此為畏途,頻繁請假,顯見原告並未能妥適履行其服務義務。又原告於109學年度尚有違法兼職、請假虛偽及曠職等情事,業如前述。此外,原告全然不顧被告因其經常性未出勤,必須為其安排代課教師,導致應由原告任課之科目,實際上由代課老師教授一整個學期,不僅對於校務運作產生阻礙,亦對於學生之受教權益產生影響。卻一味以自己之立場考量,絲毫未顧及其頻繁請假是否影響教學工作,核已違反被告教師服務規約第9點及第14點等規定,是被告認原告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遂依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規定,…….核上開被告不續聘原告之程序已臻完備,於法並無不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參照)
教師是否有請假的必要,是否已符合給假的條件,因學校業務的特殊性,為了不影響學生受教的權益,學校需安排人力的配置與調度,故須審酌具體情形,以認定是否核准教師請假。故若校方從客觀的條件,要求教師須提供相關的文件或遵守流程,以之作為是否准假之依據,並非於法無據,或濫用其權利,至於如上述新聞中國外教師尸位素餐,完全無視其所應提供的服務與義務,屆時呼嚨一句「教學自由」,更非為人師表應有之態度與責任,遑論具有“善歌者,使人繼其聲﹔善教者,使人繼其志”的胸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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