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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9/01

台積電主管不滿女同事早下班 開會爆她得帶狀皰疹被判刑2個月

台積電一名女工程師在前年間執勤小夜班,因罹患「帶狀皰疹」,向沈姓主管請求提早下班,她事後請病假時,有檢附收據,沈男因而得知她生病,事後用軟體與同事開會時,將她的病告知與會人士,這名女工程師據此提告,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得易科。
判決指出,年近40歲的沈姓男子是台積電位於中部部門主管,原告是他旗下的工程師,沈男先在前年3月中旬,寄送一封郵件給5名部門下屬,提及她將值小夜班,但她告知「身體虛不能熬夜」,沈男還告知同事「是她老人家凌晨一時前想要離開,有請她務必與你們當下協調,確定不需要她,再放她走」。
這名女工程師事後為向公司請假,因而檢附前往診所看病的收據,上呈沈姓主管簽核,沈男因而得知她罹患「帶狀皰疹」。
沈男在前年7月底時與多名部門下屬,利用通訊軟體開會時,向與會同事提及她有罹患帶狀皰疹一事。
女工程師認為沈男在前年3月、7月所做的事情,已造成她在同事間形成「為了小事請假」、「增加同事負擔」、「拖累團隊工作」的不良印象,也洩漏她個人隱私,因此向警方提告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此案涉及加重誹謗部分,因已逾告訴期,檢方不起訴確定,但違反個資法部分起訴。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沈男辯稱,她值班時沒有助理工程師,變成「一人要做兩人工作」,因此才跟同事提到她病名,讓同事知道她生病,目的是希望友人幫忙她,沒有損害她意圖。
不過一審仍認定,沈男向多名部屬告知她病名,已超越單純「處理」資料的行為,對她產生損害,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週介紹了兩個女人的戰爭,本週看到了媒體報導另一則侵害個資的新聞,本案緣於任職台積電的女工程師,所任部門基於業務屬性,需輪值小夜班,惟女工程師因身體不適無法輪值,事後檢附醫療單據請病假,所屬主管因而知道女工程師罹患「帶狀皰疹」,並利用群組開會時,向與會同事提及女工程師罹患帶狀皰疹一事,女工程師憤而提告。
該主管於庭訊時辯稱,跟同事提到女工程師的病名,是為了讓同事知道她生病,目的是希望同事幫忙她,沒有損害她意圖,惟法院認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病名為醫師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醫療」之個人資料,…..…告訴人並無意將其病名讓他人得知,被告為人力調度、支援,在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下,被告應可認知告訴人之特種個人資料遭外洩之隱憂,其主觀上具備意圖損害告訴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利益至明…。
病名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女工程師提供其個人資料乃係按照台積電公司的請假流程,而提出其至診所看診之收據供其主管查閱以完備請假手續,並非表示其同意該主管得將其罹患帶狀皰疹之事公諸於眾,所以法院以被告行為已超出「處理」特種個人資料以外之使用,其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無獨有偶,日前媒體報導眼科女醫師黃宥嘉和前夫離婚後,被控在電視節目揭露對方精子少不孕的個資,檢方認為醫事檢查結果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資料,依違反個資法將黃宥嘉起訴,台北地院判黃宥嘉無罪,可上訴。
您可能不禁懷疑,病名或診察結果不正是所謂的醫療個人資料嗎?為什麼同樣公布於眾,一個犯行明確,一個獲判無罪。
法院調查後認為:被告迄未調閱告訴人之病歷資料,有臺北長庚醫院111年8月11日長庚院北字第1110750077號函在卷可憑(本院訴一卷第65頁),被告無從蒐集進而處理、利用告訴人之醫療資料,且觀諸上揭錄影內容,被告並無如公訴意旨所指有揭示告訴人有寡弱精子症、弱精子症等醫療資料之情事,....因被告係執業醫師,對於生殖醫學知識應較一般常人充足,其因接受試管嬰兒療程始懷孕生子,故被告推論告訴人精子有問題,尚未違反常情,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
原來女醫師是推論,也就是猜的,法院認為其並沒有蒐集進而處理、利用告訴人的醫療資料,…令人不禁想起周星馳的電影「試問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根據大清律例,要判什麼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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