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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主任 苗栗縣私立格林名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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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2024/06/13

寵物美容店開店籌備-人事管理學-詹翔霖副教授動物醫院管理-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一) 甲方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從事 工作。
(二) 試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得視乙方之工作狀況予以延長或縮短試用期間。延長以一次為限,每次延長2個月。於試用期間雙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需踐行預告程序,甲方亦無須給付資遣費。
二、工作項目:
(一) 乙方應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1. 執行動物醫療門診及住院業務、例行性之外科手術。
2. 負責動物病患預約後之追蹤服務。
3. 協助動物用預防用藥、保健食品等商品之銷售。
(二) 乙方除擔任本職獸醫師及其相關工作之職務外,甲方如為培訓人才、儲備幹部、厚實經營體質或經營管理之必要,而調整乙方之職務或工作內容時,乙方應服從甲方之指揮調動。
(三) 工作所需之檢驗儀器、手術器械、口服、針劑、外用藥物等,由甲方提供。若自己準備,須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攜帶使用。檢驗儀器、手術器械等需自負保管保養責任。自備藥物需與甲方討論後,由採購部門統一採購;有特殊用藥需求,得另行申購。
三、訓練及工作地點:
乙方訓練及勞務提供之地點為動物醫院及訓練計畫規定地點。甲方如因管理、業務之必要而調動乙方之工作地點時,乙方應秉持忠誠及敬業精神接受調動。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12 小時,每周不超過 48 小時,上下班須依員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視甲方之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雙週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工作時間。
3.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而超過法令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二)延長工作時間: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2. 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依每日工資額加倍發給或補休。
4.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1 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不計入。
五、例假、休假、休息
(一) 甲方應給予乙方每 7 日中至少有 1 日,作為例假。如經由彈性約定,每兩周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每月共計8日。
(二) 乙方若工作滿一年,隔年享有7日之有薪年假;若年假於合約期末未休完者,依日薪給付。
(三) 人事行政局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予休假。為配合醫院醫療業務及照顧病患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得採行排班輪值,將部分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六、請假
(一) 甲方依政府相關法令及甲方相關請假辦法規範核給假別,乙方請假時應依相關事實及甲方請假程序辦理。
(二) 乙方排定特別休假,如甲方基於醫院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人因素欲為變更,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 事假須提前3日以口頭向甲方提出,並配合甲方之調動;未補班者,應扣日薪;一年總計不超過14日。
(四) 病假得當日以口頭向甲方提出,並須於事後補就醫證明,一個月不超過2.5天,一年總計不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
七、薪資:
(一) 薪資$ (含本薪、全勤及相關津貼)於每月月底結算,並於次月 10 日匯入 銀行指定帳戶 (帳號:              )。
(二) 勞退金提撥:單位每月提撥 6% 至個人勞退帳戶,個人提撥 6%。
(三) 享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等紅包由甲方依實際表現發給。
(四) 在職期間,申請執業執照加入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之費用由醫院支付,其他縣市之協會則自行負擔。
(五) 加班費依動物醫院加班費施行細則,加班費:XX,000元/30/8*1.34= /小時。
(六) 主治醫師業績抽成制度以及業績達成獎金等制度,於正式對外營業開始,保障高底薪三到六個月後,視個人業績級距,進行薪資結構調整,更改為低底薪高抽成,重新簽一份勞動契約後,主治醫師個人業績部分可以開始抽成。主治醫師手術津貼部分,則以10%業績抽成,不需等待三到六個月的換約。
八、薪資調整
乙方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調整薪資:
(一) 工作性質、內容、工作量或工作地點如有調整時。
(二) 辦理獎勵、懲戒、業績抽成制度執行時。
(三) 辦理職位晉升、降級時。
九、職業災害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社會保險及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及提繳退休金。對於乙方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由甲方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乙方應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不得有依此營利情形出現,倘若查證屬實,需無條件解約並賠償甲方營利所得之二十倍金額。
(三)乙方同意甲方得於工資中扣除所得稅、勞健保等代扣服務。
(四)其他相關之福利、職災補償、傷病補助、保險事項,乙方同意均依甲方之員工工作規則或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十一、教育訓練
(一)甲方同意擬具符合本契約所需之部定專科訓練計畫,並善用醫院資源, 指導乙方依計畫完成訓練。
(二)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之前款訓練計畫,接受甲方之業務輔導,務實執行醫院之醫療、教學及研究工作。
十二、安全衛生
  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終止契約
(一) 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依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離職手續:申請離職須於離職日的30天前告知甲方,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並完成離職程序,始得離職。
十五、保密義務
(一)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守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
(二)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醫藥專業、人事管理、衛材資訊,以及任何有關甲方之營業上、技術上等秘密,營業秘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口頭、影印、傳真、電子郵件、借閱、交付、文章發表、重製,或以他法擷取自存或洩露予其他第三人;乙方除因本契約之約定得使用甲方之營業祕密外,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更不得轉借用、轉租、出售、移轉、逆向解析或為其他營行行為。
(三) 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者,應以其最近一年內所領薪資總額四倍金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競業條款及挖角禁止
(一) 乙方於離職後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型態在 執行獸醫業務,否則得依法求償。
(二) 乙方於離職後不得慫恿甲方之現職員工離職至乙方所任職之新機構服務。如有違反,應以最近一年內所領各項薪資總額四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違約條款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條款或有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時,乙方除應依本契約約定及甲方管理規章處理外,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十八、訴訟管轄
雙方因本契約所衍生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由雙方協商另訂附款加蓋雙方印章並黏貼於本契約後,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二十、契約之執行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 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寵物美容店開店籌備-人事管理學-詹翔霖副教授動物醫院管理-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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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診所

03/0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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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29

勞工不滿年終績效考核分數可以打官司訴請法院介入審查嗎?
又到了年終打績效考核分數的時節,根據華爾街日報曾對美國各大企業經理人所做的調查顯示,經理人最不願意做的二件事,你猜到了嗎?一、解僱員工;二、績效評估。
在團隊中,甚難人人都能得到Top 5%的標竿優異成績,若勞工對主管評斷的年終績效考核分數,與自己期待有落差時,除於內部提起不服申訴尋求救濟外(主管自己重新變更原績效考核分數的機會應該不大,否則不是自打臉嗎?),此際,勞工得否轉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本文與上一篇不同的是,雇主給予勞工記大過處分,涉及雇主懲戒權的行使,此涉及勞工工作權及財產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可介入雇主對勞工記大過處分的合法性及妥當性的司法審查。但若是年終績效考核分數,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此是屬於雇主行使人事管理權的核心事項,法院僅得介入審查績效考核的合法性,卻不宜介入審查績效考核的妥當性。以下舉二則判決供參考:
一、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本判決內容略有編修):
判決結論:本件原告即勞工敗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90號民事判決維持原二審判決)
判決理由:
勞工請求雇主應考評103年度考績為甲,是否正當?
按考評制度乃雇主本其經營管理權限,就從業員工之自我表現、團隊配合、敬業程度及職務績效等所為考核制度,據為人事進用、汰除及升遷之參考,並績效評比檢討以提升競爭力,對內得有效運用人力,充分發揮團體效能,對外足以彰顯與他企業之區隔,吸引人才進駐;通常有年度與平時考核之分。而人事考評既為管理權行使之必要手段,為人事管理制度之核心,亦即專屬企業主對員工所為之考核,即非法院所得越俎代庖得以取代考核。
雇主如何考評既為人事管理之核心部分,即經由雇主對各從業員工具體為年度、平時考評等人事權之行使。則勞工以上開訴之聲明,求為本院判命雇主應將勞工103年度考核為甲,不啻由本院代雇主行使人事管理權核心事項,顯害及雇主管理權之具體行使,自非本院所得為之。
況雇主所為考評即令失當,僅生是否由具人事管理權者重新考評。參以年度考評是就受評人與其他同級受評人全年度之具體表現評比,且評比後各優劣評等之人數,亦有一定比例限制,亦即非僅依勞工一人之具體表現核定其評等,從而勞工請求本院判命雇主應將其103年度考績考評為甲,不應准許。
二、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本判決內容略有編修):
判決結論:本件原告即勞工勝訴(法院判准雇主應重新核定勞工民國107年度考績,但也明確指明法院無從審查績效考核的妥當性並代為核定,例如考績應為甲等,一切回到原點由雇主再一次重新評核)。
判決理由:
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可供雇主作為獎懲、人力異動、薪資調整、教育訓練及業務改善等之依據,亦可作為激勵勞工工作情緒,進而提高組織士氣,推動組織發展及發揮企業之精神。則雇主對於受僱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屬人事管理範疇,民事法院應僅得審查其合法性,而無從介入審查其妥當性並代為核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之不利之處分係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且依被上訴人公司人事管理辦法、年度考績辦法之規定,雇主核定之考績直接形成員工有無請求雇主給付考績獎金權利之效力,是雇主所為系爭核定考績行為業已直接損害勞工依契約所可能之應有權益,而屬對其之不利處分,雇主抗辯此非不利之處分,不足為取。由上可知,勞工主張雇主所為系爭核定考績行為乃不利之處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堪可採信。
雇主年度考績辦法第2條規定:員工至年終工作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雇主亦自承系爭核定考績行為如經認定為無效,其即應重新核定勞工之考績。而系爭核定考績行為乃不利之處分,應屬無效,前經認定,是勞工追加依勞動契約一部之年度考績辦法第2條規定,請求雇主重新核定其107年度考績,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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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28

勞工被雇主記大過1支可以打官司訴請法院介入審查嗎?
在職場中工作一定會遇到跨部門合作專案,此時,也考驗著專案參與者的人際互動關係。若在專案進度會議討論時,專案參與者之一的勞工因個人情緒管理欠佳,對其他共同參與專案的勞工,因彼此意見不同發生拍桌、離席踢椅子等行為,嗣後該名勞工被雇主人評會開會決議,以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由,給予記大過1支之處分。
雇主對記大過1支的勞工,根據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常會設計連動影響:一、當年度績效考核分數等第為C;二、停止次年度調薪或晉升一次;三、當年度年終獎金減發;四、當年度分紅獎金減發。此一結果,勢必造成勞工個人名譽影響及經濟荷包大縮水。
勞工若對雇主的不利處分有所不服,除於內部提起申訴尋求救濟外(衡情雇主自己撤銷原處分的機會應該不大,否則不是自打臉嗎?),逕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應是唯一途徑。至於勞工能否打贏官司,端看法院如何認事用法了。
下舉二則法院判決供參考:
一、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本判決內容略有編修):本件勞工勝訴
勞基法就雇主懲戒權行使之不當或違法,雖無救濟明文,然應無待於雇主對於勞工施予最嚴厲之懲戒處分予以解僱時(懲戒性解僱),始得提起民事訴訟資為救濟,勞工如認雇主之懲戒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俾勞工 合法維護自己之權益。
雇主之懲戒權應受法律授權之限制,蓋法律准許立於平等地位之當事人一方對他方進行私的制裁,僅係為促其共同作業之圓滿。顯見雇主之懲戒權除基於法律明文(例如勞基法第12條)外,即須基於事業主之特別規定,且雇主的裁量權除受勞基法第71條之限制外,亦應遵循明確性原則(即雇主應於工作規則事 先明示公告其規則,而使勞工可預見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處分)、一事不二罰(禁止重複評價)、懲戒程序公平性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為之,程序並應合理妥當,以維勞工權益。此於雇主對於勞工為較輕微之處分(例如警告、申誡、記過、減薪、降職及停職)時亦同。準此,法院於審酌雇主對勞工之懲處是否違法或不當,自當以上述標準作為認定之基準。
上訴人援引系爭工作規則第79條第1款規定、第78條第12款規定,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懲處,即屬違法不當,而應屬無效。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以104年12月21日新北環務字第1042428293號獎懲令對被上訴人記1大過、記過2次之懲戒處分無效,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本判決內容略有編修):本件勞工敗訴
原告既欲主張大過處分有違反平等原則、相當性原則或誠信原則等而屬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當應由原告就此一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院已就原告行為構成被告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第2目(「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以大過處分(年終獎金減額50%):於職場內飲酒、肇事,散播謠言,擾亂公司秩序者」)得記大過1次之事由詳予說明,原告逕主張大過處分違反平等原則,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自屬無稽。
人事管理權乃雇主管理權行使之必要手段而非法院所得取代之旨趣,被告就原告行為依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第2目規範,參酌相關調查結果,予以大過處分,要無違反形式規範,應認係被告行使人事管理權之合法裁量權,自難認有何違反相當性原則而應由本院介入審查之情。
原告行為確構成被告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第2目得記大過1次之事由,被告公告原告大過處分也符程序及實體要件,要無違反平等原則、相當性原則及誠信原則之餘地,則於大過處分有效之情況,被告依其裁量範圍決定發放予原告110年年終獎金之數額,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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