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處罰雇主不實徵才廣告之規定。
下舉勞動部民國110年6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111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刊登招募值勤維護工程師徵才廣告,2人前往應徵,並分別於107年1月1日及108年2月1日受聘於訴願人擔任值勤維護工程師一職,然訴願人於刊登之值勤維護工程師徵才廣告清楚載明「工作福利:同公司福利」,並明列公司福利之福利制度有:員工生日禮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旅遊假、意外險、國內旅遊、國外旅遊、員工聚餐、慶生會、尾牙、員工國內外進修補助、國內外旅遊補助等多項福利措施,惟2人於任職後發現訴願人並無實施前述福利措施。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理由:
依卷附訴願人於106年12月21日至109年9月25日期間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載略以,「職缺名稱:『值勤維護工程師』工作福利:同公司福利,明列公司福利之福利制度有:員工生日禮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旅遊假、意外險、國內旅遊、國外旅遊、員工聚餐、慶生會、尾牙、員工國內外進修補助、國內外旅遊補助」等多項福利措施,訴願人所僱員工任職後,發現訴願人並未提供上述員工福利措施,訴願人未依徵才廣告內容給予受僱之員工福利措施,確已造成求職人錯誤之認知。訴願人刊登之徵才廣告內容自與事實不符,核屬不實廣告,是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訴願人稱因不熟悉人力網站操作所致,按其情節,縱非故意,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至事後已與員工達成和解,仍不影響本件違法事實之認定,訴願人所訴,尚難可採。則原處分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30萬元整罰鍰,於法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