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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0/17

主管頭大系列_部屬業績未達目標,可以資遣部屬嗎?

用人主管對於部屬因一時業績未達設定的目標,是否即可將部屬予以資遣?需要三思。
此一問題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但是否只要部屬一次未達業績目標,即適用上開規定?用人主管須先了解司法實務是如何解釋該規定的。
僱用人為其事業之發展及永續經營,對於所僱用業務人員制訂一定量能之業績目標,倘所定業績目標與受僱人之職級、薪級相當,並無顯然高估,致受僱人無法達成之情形,且其業績表現與其附隨工作所提供客戶之專業服務息息相關,則受僱人長期無法達成業績目標,經僱用人給予相當改善期間仍無法達到,且無法轉任其他職缺者,僱用人即非不得以受僱人之業績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參照)
用人主管看到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中所闡釋的重要關鍵字了嗎?沒錯,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換言之,雇主必須對於業績表現不佳的員工,先給予相當改善期間,如該員工仍無法達到業績目標,且無法調動到公司內的其他職務時,才能合法行使本條款對該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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