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0/14

主管頭大系列_部屬表現不佳,可延長其試用期嗎?

雇主對於新進員工給予試用期之目的,自然是作為觀察並評價新進員工是否符合應徵職務所設定的規格與條件,畢竟單憑履歷表或面試所得到的印象,如未經實務驗證,仍難客觀認定已找到對的人。
當用人主管與新進部屬共同設定試用期的考核項目與評估標準後,如試用期滿考核新進部屬表現不佳未達標準時,用人主管可否再延長試用期,給予新進部屬證明自己勝任該應徵職務的機會?應是可以的。
在此要提醒用人主管留意以下二項:
1. 聘僱契約或人事規章是否載有明確的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的約定或規定(一般公司通常均有此一約定或規定)?
2. 用人主管與新進部屬是否一開始即清楚溝通並且設定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應達成的具體考核項目(量化指標及行為職能)與考核標準,若不夠具體明確,新進部屬也會質疑何以認定表現不佳?
司法實務肯認新進員工若未通過試用期,得由勞雇雙方商議再次延長試用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維持二審判決)(註:為方便讀者閱讀,判決內容略有編修):
A雇主告知B新進員工延長試用期時,已經透過書面明確告知B新進員工延長試用期的起迄時間,則A雇主給與B新進員工的延長試用期,自始即確定、有限,並無任何不確定因素。B新進員工既已被明確告知,則其於知悉延長試用期的起迄時間,以及斟酌自身權利狀況,可自由選擇立即去職或延長試用期再予評估,且A雇主延長試用期,乃因B新進員工於原第一次試用期滿時,經考核為不及格,故給予B新進員工再次評價是否適任該職務,而有被正式僱用的機會,否則A雇主於原試用期間屆滿時,即逕依試用報告不及格的結論,而行使任意終止權,B新進員工將立即喪失工作而頓失收入來源,反而使B新進員工處於更不利狀態。準此,A雇主本件試用期間的延長,是基於試用勞工的利益而為,且該第二次試用期,並無使B新進員工立於更不利的地位。是B新進員工主張第二次試用期(即試用期延長)是使勞工陷於不利益的狀態,自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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