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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1/01

主管頭大系列_口頭Offer下了,我可以反悔嗎?

有讀者問若我口頭Offer下了,對方也口頭答應要來了,但我發現求職者有某些不好的地方,我可以反悔不認這個offer嗎?
在上述情形下,雖然雙方當事人皆是以口頭作為意思表示,不過,觀察重點是對方已經口頭答應接受這個offer了。
按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實務上,徵才企業發出offer(錄取通知)主要是透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即時通訊軟體或紙本書面(口頭雖有舉證上的困難但並非不可為之)以之作為意思表示達到錄取的求職者,如求職者於接收或了解後也依offer上的記載明確表示承諾(亦即接受)的意思表示予徵才企業,表明雙方互有「受該徵才企業僱用」及「僱用該求職者」的合意,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只是雙方以約定報到日為求職者實際提供勞務的起始日尚未到來而已。
當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後,如徵才企業未得到求職者的寬諒,出而反悔,即屬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求職者可以向徵才企業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此,爽約的徵才企業也會被挨告的(此端看求職者的憤怒程度而定)。
除非徵才企業在offer上,特別載明「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確定報到之日始發生效力」,或「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於約定報到日報到並完成全部報到手續後始發生效力」之特別生效要件約定,在此情形下,任一方於約定報到日前反悔不去或撤回錄用,因勞動契約尚未生效,不發生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但如此約定,固帶給雙方反悔的彈性與便利性,只是offer發出後通常離報到日尚有一段期間,夜長夢多,雙方皆有可能遭遇「煮熟的鴨子飛了」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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