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6/07

職場霸凌系列-職場霸凌 vs. 職場摩擦

會議室內,眾人前一秒還處在討論的和諧氣氛中,下一秒卻有人因討論內容意見相左,突然劍拔弩張,針鋒相對。如其中一人情緒管理欠佳,當眾口出惡言飆罵對方(姑不論該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罪責),此一情境算得上是職場霸凌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對此闡釋「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針對某家公司的部屬對主管管理方式所生的爭議,認定該公司甲主管對乙部屬不服其以工程師加強教育宣導方式處理部門控片遺失事件,語帶要脅甲主管一定要懲處該事件相關人員之態度,確實已影響工作職場之安寧秩序及僭越主管職權之情事,甲主管依據獎懲暨申訴辦法之規定,對乙部屬予以口頭警告,並無其不合理之處。乙部屬稱甲主管對其為口頭警告,是刻意對其為職場霸凌,已為甲主管所否認,乙部屬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因此,無論是主管、同儕或部屬間一時的「職場摩擦」行為,是否即可認定為職場霸凌行為,本文認為尚不可遽下論斷,仍須視其事實是偶然擦槍走火?還是存在已久?雇主仍需要加以區辨;若是屬於後者,雇主自然須立即採行必要的預防措施行為,展開調查並保護受到霸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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