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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0/31

主管頭大系列_部屬想哪天特休,主管可以不同意嗎?

對勞工而言,特別休假制度不只是一項福利,更是勞工的法定休息權利。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所以,部屬想哪天特休,主管可以不同意嗎?答案應該很明顯了,除非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經過雙方共同協商調整新的特別休假期日,否則主管不得單方面否准部屬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違反者,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裁處雇主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勞動部民國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
勞動部民國108年9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43號函釋: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之特別休假規範,勞工於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要件時,雇主即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後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法定特別休假日數範圍內,於年度間依其意願排定行使特別休假之期日,免除出勤義務,雇主無得否准。雇主若『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經與勞工協商合致,可調整之;業經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者,勞工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者,亦應經與雇主協商合致,始得調整變更。
下舉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3月19日府訴一字第1096100561號訴願決定書為例:
經查訴願人代表人A君與B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B君於108年2月之班表排定2月1日至8日為婚假,9日為年假(即特別休假),10日至14日未排班。而A君就該班表,於108年1月31日向B君表示「要連續休那麼多天 必須要我同意才行 不是你們自己決定就行了!」,經B君說明係為度蜜月後,A君回復「我最多給你連五天的休假」、「一次半個月實在太誇張了」、「放這種長假的前提是一定要先跟我商量,我覺得行不行才行,你自己決定的班表會造成我為其他同事排班的困擾」等語。復依上開會談紀錄略以:「問:請問108年2月份之工資如何計算?答:因B員之打卡紀錄中僅有2/15、 2/16、2/22、2/23、2/25、2/26、2/27共7日之紀錄,其中2/8、2/9公司認定其為曠職……。」該會談紀錄並經A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拒絕B君排定於108年2月9日休特別休假,並將該日列為曠職,其未給予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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