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0/21

主管頭大系列_資遣或解僱部屬,需要提早告訴部屬嗎?

如前面談到資遣或解僱有什麼不同一文,資遣對應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實務及學理上稱為經濟型解僱。解僱對應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實務及學理上稱為懲戒型解僱。
造成勞工被資遣的結果,因是屬於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範疇,並非可歸責於勞工所致。因此,為顧及勞工得以另覓工作機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了雇主的預告義務。也就是題意所說的雇主需要提早告訴部屬。
本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反之,若是雇主解僱勞工,因終止事由之發生原因非可歸責於雇主,而是可歸責於勞工所致,故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開宗明義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換言之,雇主即無提早告訴部屬我要解僱你的必要。
0 0 3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