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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人力銀行 / 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 / 電宰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符合度分析
電宰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
履歷符合度:
登入計算

性格適合度:

職缺要求技能

未具備

工作安全與環保衛生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測驗

製作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工作守則

測驗

擬定各項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測驗

安全衛生防護

測驗

規劃與執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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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推薦

林琨翊

職安人員

02/08 21:37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考題
1.下列哪幾種危險性機械需申請使用檢查? ( )
A. 固定式起重機 B. 移動式起重機 C.吊籠 D.人字臂起重桿
2.依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符合下列那些規定?( )
(A)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分(B)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 40 公分(C)應有適當之扶手(D)斜度不得大於6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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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琨翊

職安人員

01/10 16:44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考題
大家好,好久沒在浮上來跟各位互動了
提供最近的議題供各位討論
在我們職安法新修法之後,行政罰也上升了,出一些新題給各位
1.如果未執行自動檢查該事業單位會依據哪一條法規受罰?
2.罰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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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01/08 22:52

從「外帶湯品出現蟑螂」事件檢視春水堂危機管理與品牌信任修復
從「外帶湯品出現蟑螂」事件檢視春水堂危機管理與品牌信任修復
新聞資料
3顧客飲清潔水喉嚨灼傷 春水堂遭勒令停業 記者顏幸如/台中報導
▲台中市春水堂分店員工將泡在酵素去漬粉水中的保溫瓶,直接拿出來當回沖熱茶的容器。(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5.12.01)
[NOWnews今日新聞] 老字號知名茶飲店春水堂驚傳食安意外!台中公益門市員工誤拿泡在酵素去漬粉清潔液中的保溫瓶,當回沖熱茶的容器,導致顧客飲用後喉嚨灼傷不適、3送醫治療。台中市食安處除勒令該店即日起停業,並將業者移送地檢署偵辦,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
春水堂號稱於1987年世界首創珍珠奶茶,台中市食安處昨天接獲醫院通報,3名到春水堂公益門市消費的民眾,因喉嚨灼傷就醫,立即派員調查。
根據食安處了解,店家提供熱茶回沖服務,顧客將茶具交給店員回沖時,店員疑似未確認保溫瓶是否仍浸泡在清潔液中,直接以該瓶進行回沖,顧客飲用後感覺茶水「極度酸澀」難以入喉。春水堂於事發後派員陪同民眾就醫,3名民眾經診療後無大礙,皆已返家休養。
▲台中市食安處人員昨到春水堂稽查,今勒令該店停業。(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5.12.01)
食安處指出,業者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責令業者暫停作業,並要求立即改善及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須待食安處後續複查合格後才可復業,並將業者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春水堂總公司則表示,誤食意外當下,區主管和店長立即陪同顧客就醫,今早陪同回診,醫生表示身體情況穩定。春水堂將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持續關心顧客身體健康。
對於此次意外,業者表示,清潔中的熱水瓶會貼「清潔中」牌子以辨識。當天服務人員是剛到職二週的新人,對流程較不熟悉,因此誤拿裝有清潔用水的熱水瓶,業者已針對全台門店進行教育訓練宣導,門市自主停業2天加強內部訓練,並檢討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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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5/07/10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雇主於員工守則約定車損未即時回報,直接於工資扣減3000元,可以嗎?
本系列是以勞動部訴願決定個案或法院勞動事件判決個案為整理編輯對象,提供讀者經由個案事實及理由的敘述中,得到啟發,並以之作為自家公司法令遵循的參考。
以勞動部112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0744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編修):
事實:
甲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甲公司未經勞工吳君同意,逕自於吳君111年4月工資扣減「車損未即時回報」新臺幣3,00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公布甲公司名稱及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
理由: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略以,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稱之「全額」,乃指工資不能以各種名目予以折扣、減額;但書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係限於勞雇雙方個別協商後,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認定仍有爭執,或對於扣取之數額未能合意,或根本未徵詢個別勞工之意見,自不允雇主單方、片面認定後,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
雇主雖得基於其企業之經營管理考量,針對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及考勤獎懲等事項予以規範,仍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且不得片面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依甲公司勞動檢查及陳述意見所述,其所扣取之3,000元為吳君違反員工守則第9條規定之「車損未即時回報」。再佐以甲公司工作守則第9條規定:「請大家愛惜公物包含車子,以後各司機每日上班前請檢查車體外觀,有發現車體損傷請拍照回報證明非自己所為,如自己因作業過程中不慎毀損又未回報者,視同意圖嫁禍於他人,未回報者每次扣薪3,000元,當月累積2次(含)或3個月累積3次(含)人為車體損傷,績效奬金與加薪的獎金皆不予發放,…。」第16條規定:「以上員工守則將會以書面方式貼在辦公室白板上,請於發布後72小時內到辦公室簽名、如未簽名者以後績效奬金與加薪獎金皆不予發放…。」足見甲公司係以雇主之身分,單方擬定懲罰性罰款,並以不予發放績效獎金與加薪獎金,使勞工簽名同意,該約定自始無效,而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訴願人所訴,並不可採。
縱吳君有因未回報車損造成甲公司損害之情事,甲公司亦應與吳君進行協商確認損失數額,且經吳君同意後,方得由吳君之工資中扣除該筆金額,或是透過訴訟或協調方式請求吳君返還。本件並無具體事證可資認定甲公司受有損害之數額;亦無經吳君同意甲公司自工資中扣減3,000元,原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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