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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5/23

加班系列-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顯見延長工時(加班)一事,不是雇主片面說了算,除須先經過上述程序外(亦即有工會者,先經過工會開會同意作成決議;無工會者,則須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作成決議),並且勞工在平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事發生時),如雇主有加班需要,仍需要各別勞工點頭同意才行。因此,如雇主未經上述程序,即指示勞工加班,將會觸法受罰。
下舉勞動部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2357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邱君於110年1月及2月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雇主恣意要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時間繼續工作,以確保勞工之身心健康與福祉,此係法律強制規定。
依110年4月13日新竹縣政府一般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表訴願人陳稱:「問:是否有使勞工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加班)情形?答:是。問:是否有經勞資會議同意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加班)情形?答:於110年4月11日召開會議同意。」
可知訴願人確有使邱君分別於110年1月及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係遲至110年4月11日始召開勞資會議,且訴願人對邱君延長工作時間於110年1月及2月份時尚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乙節,並不否認。是訴願人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使邱君於前述期間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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