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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9/12

雇主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仍會受到行政裁罰嗎?

當雇主僱用勞工人數跨過「67人」門檻時,使人事成本增加的另一項雇主法定義務將隨之而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且不得少於1人。」
前開員工總人數的計算標準,是以雇主每月1日實際參加勞保的人數為準(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參照)。為便於統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發了「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作為雇主進用定額身心障礙者的參據。
如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標準的雇主,基於內外部種種原因,遲未進用或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時,雇主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一、繳納差額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2022年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2023年月基本工資調高為26,400元)
何謂「定期」?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此一「差額補助費」的法律性質為何?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5275號訴願決定書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所定之差額補助費,係立法者為照顧弱勢之身心障礙者,課予符合一定規模之事業、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之義務,並針對未履行足額進用之義務者,所課予之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並不以有無可歸責性為要件。」
雇主需要留意的是,政府是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作為應進用多少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認定基準,即便雇主於該月1日之後迅即達到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惟仍無法免除該月1日當時因進用不足額而應繳交的差額補助費。
此外,儘管雇主已很努力的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但若其月領薪資未達現行基本工資月薪者,仍不會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內。同樣的,若是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需達到現行基本工資月薪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個人始得以一個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內(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參照)。惟若雇主進用的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則每進用一人將以二人核計(同法第38條第6項規定參照)。
舉一則案例供參考:「訴願人於108年1月份員工總人數為117人,依上開規定訴願人至少應進用身心障礙者1名,訴願人雖稱於該月份進用3名勞工,然劉君參加勞保之日並非1月1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不列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其餘2名身心障礙者勞工以部分工時身分投保,且投保薪資為1萬1,100元,因其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1萬1,550元(2萬3,100元/2),不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而得以進用2人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是訴願人於108年1月份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即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80007151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二、行政裁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二、…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
依照各縣市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第一次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第二次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第四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目前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鮮有依此一規定處罰雇主的情形,原則上均是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為主。不過,雇主仍不能因此而忽視本條款規定的存在。又差額補助費並非屬於行政罰性質,故無所謂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三、公布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足額事業單位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例如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即於其官網公告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名單,揭露雇主名稱,以及該雇主已進用之身障人數、法定應進用之身障人數、不足額之身障人數、不足額進用之比率等資訊。單以今年5月為例,即公告了802家未達進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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