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3/25

勞工發LINE給主管請假可以嗎?

曾有媒體報導「員工用Line請病假,老闆問:可以不接受嗎?」如勞工僅是發LINE通知主管(並不限於LINE,其他通訊軟體皆同)請假而未到班,事前或事後亦未完備公司規定的請假手續,這樣算是請假完成了嗎?雇主可否認定該勞工未到班為曠職?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民國104年5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 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1.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2. 依雇主所制訂之工作規則第44條約定: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該一定程序之遵守係為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對勞工而言並未剝奪其請假之權利,然亦應同時維護資方可以順利調度人力,維持公司正常運作之管理權利,故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
3. 詳觀兩造均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可知,勞工對於其欲請事假期間並未事先填寫全部請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定,人事單位負責人員以簡訊要求勞工應向公司提出證明敘明事由,自屬合法。勞工拒絕配合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補正查核之態度,顯已嚴重危害勞資關係之和諧。雇主依前揭法令及規則不准勞工之事假申請,依法有據,且所辯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一個月曠工達6日等事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法有據。
參照上述勞動部函釋及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勞工如有請事假、病假或其他假別的事由時,即使發LINE向主管表示請假的理由及日數,仍須特別留意雇主制訂的假勤管理辦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遵守事前或事後完備請假手續的動作,千萬不要以為單單發Line通知主管或同儕即可(尚須視你的訊息是否已讀或有無回覆同意,若無,更需要直接連絡口頭告知),免得人還未回來上班就先收到曠職三日的解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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