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整理並歸納雇主易犯的錯誤類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請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對勞工而言,表示您的勞動權益受損了。
類型二:勞工遲到超過10分鐘,以半小時計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325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事實:
訴願人負責人106年3月22日於臺南市政府談話紀錄:「…(問)以勞工蔡君為例,依其105年10月份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所示,該員10月份遲到107分鐘,依比例應該扣除之金額為176元,惟貴單位共扣除276元,原因為何?(答)因該員每日若遲到超過10分鐘後,則會以半小時計。」
理由: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