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信託公會顧問師認證作業要點第八條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課程參訓資格,或於顧問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次日起6年內未完成在職訓練致無法申請換發證書者。
二、參訓並完成信託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辦理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課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訓並完成信託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辦理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系列1至系列9,共9系列72小時之認證課程;
(二)具「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者,視為已完成系列4與系列5之認證課程,應參訓並完成信託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辦理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系列1~3、系列6~9,共7系列56小時之認證課程;
(三)同時具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及「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法規乙科測驗」合格證明書者,視為已完成系列4與系列5之認證課程,應參訓並完成信託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辦理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系列1~3、系列6~9,共7系列56小時之認證課程;
三、無違反職業道德之情形並同意遵守顧問師之職業道德及執業準則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