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太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飛機工程、機械工程系航空工程(技術)組、航空機械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工程力學、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熱力學、飛行力學、飛機設計、飛機結構學、空氣動力學、噴射推進、航空儀表、航電系統、旋翼機理論、飛機性能、飛機製造、航太工程實驗、氣動彈性學、航空發動機學、機械振動學、航空材料學、機械設計、自動控制、導航學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