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固定翼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業證書及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固定翼航空器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制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申請固定翼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業證書及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固定翼航空器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但經民航局核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訓者,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並經考驗合格者,其固定翼航空器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得減為一百九十小時以上: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包括越野飛航二十小時,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在中途不同點降落三次。
二、夜間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五小時應為夜間帶飛訓練,並應單獨操控航空器作十次以上之起降,但起降次數不得包含連續起降。
三、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二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五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