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理賠

理賠指的是在保險或相關行業中,協助客戶申請賠償的過程。這項技能涵蓋了解保險條款、收集並審核理賠文件、與客戶及保險公司溝通協調,確保理賠申請符合規定且順利完成。具備此能力的人能有效處理突發事件,提升客戶滿意度,並降低公司風險。在職場上,理賠技能不僅要求細心與耐心,也需要良好的溝通能力和問題解決能力,是保險業務、金融服務及相關領域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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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人員 |
培育壽險管理與核保、理賠人才,鼓勵從事壽險經營管理之研究,提高壽險經營效率,提昇服務品質。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產物保險理賠人員 |
理賠人員即負責處理保戶理賠申請之人,壽險公司通常成立單獨部門處理保戶的理賠申請,理賠人員接到保戶的理賠申請之後,須先調閱保戶的要保書及辦理契約變更等之相關資料,然後確定保戶的身份,以及所發生的事故是否為保單的承保範圍,保單是否仍有效,被保險人是否在投保後短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發生之事故是否為保險契約所約定不負給付責任之原因所致等。
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美國理賠管理(ICA) |
美國理賠管理(ICA)證照專為保險理賠專業人士設計,涵蓋理賠流程、風險評估及賠償策略等核心知識,提升理賠案件處理效率與準確性,強化法規遵循與客戶服務能力,助力職場競爭力與專業發展。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再保管理(ARA) |
再保管理(ARA)證照專為提升再保險領域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而設計,涵蓋再保險合約設計、風險評估、理賠處理及財務管理等核心內容。持有該證照代表具備完整掌握再保險市場運作與策略應用能力,能有效協助保險公司優化風險分散及資本運用,提升整體營運效率與競爭力。此證照適合保險業從業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助其在職場中展現專業價值並獲得更佳發展機會。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中華民國精算師(壽險類) |
精算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整體的財務規劃,包括保險商品的設計,與法務及高級行銷主管共同設計保單條款、保險費率的釐訂、保單責任準備金的提列、解約金及保單紅利的計算、營業費用分析、單一商品及公司整體表現的檢視、死亡率及各項商品發生率的統計分析,協助編製各項管理用的財務報表,如為外商壽險公司可能另須依外國總公司之財務準則編製所需的報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中華民國精算師(產險類) |
精算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整體的財務規劃,包括保險商品的設計,與法務及高級行銷主管共同設計保單條款、保險費率的釐訂、保單責任準備金的提列、解約金及保單紅利的計算、營業費用分析、單一商品及公司整體表現的檢視、死亡率及各項商品發生率的統計分析,協助編製各項管理用的財務報表,如為外商壽險公司可能另須依外國總公司之財務準則編製所需的報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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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SD職災認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申請勞保理賠嗎?鑑別標準為何?│台中氣爆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能是由「工作場所的嚴重創傷事件」所引起的心理健康狀況。近期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就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出現PTSD的症狀。但PTSD是否能作為職業災害來申請勞保理賠?背後有哪些鑑別標準和程序呢?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一、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於勞保職災範圍嗎?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勞保職災認定基準▲申請PTSD職災認定前,有先決條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主要職災認定基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職災認定輔助基準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PTSD診斷要件▲常見的職業相關創傷事件四、關於「暴露證據收集方法」 一、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於勞保職災範圍嗎? 答案:是 行政院勞動部於2008年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納入職業病種類表當中,但「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限為「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 疾病名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ICD-10 診斷碼F43.1增列勞保職業病種類第四類第4.1項 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勞保職災認定基準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眾多精神疾病當中較容易建立與工作壓力事故有關的疾病,在職業病認定上仍需對「工作上的壓力」、「非工作上的壓力」以及「個別因素」等做綜合評估。 本段先統整出整體的認定流程與資格,確定符合先決條件後,再參照「第三大段」的詳細內容。 ▲申請PTSD職災認定前,有先決條件 申請民眾必須在「親身經歷或目睹職業相關的身心創傷或重大意外事故發生」的前提下,才依循下列原則進行職災評估與認定。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主要職災認定基準 1. 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診斷之內容項目,應符合有關PTSD之要項,詳情請參照下一段的「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內容。 2. 職業所造成之創傷事件,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件應符合診斷要件「關於暴露形式」之描述。 該事件為職業所引起(可參閱前述之常見的職業相關創傷事件),或為上下班時交通意外事件。 3. 原則上疾病症狀的發生是在創傷事件發生後數週至數個月內出現(較少超過6個月),但如果屬於延遲發病者(創傷後至少6個月才符合全部的診斷準則),需在6個月內有一些典型症狀,而可能直到停止暴露數年後(通常為1-2年)才確診。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職災認定輔助基準 1. 相同經歷者出現同樣症狀或疾病的案例。 2. 對於確診有精神疾病而不符合上述基準的個案,仍可依循「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認定其工作之相關性。 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遭逢巨大壓力及創傷後,個案可能立即發生類似解離狀態(Dissociative state)等PTSD症狀,包括以下11種: 麻木感(Numbness) 疏離感(Detachment) 侷限之注意力 去現實感(Derealization) 去自我感(Depersonalization) 解離性失憶(Dissociative amnesia) 對外界覺知(Awareness)能力減弱 自律神經過度反應 過度警覺 逃避反應 創傷經驗之持續地再體驗 延伸閱讀:新光三越氣爆恐陷「全台焦慮」 醫曝2嚴重症狀要注意 ▲PTSD診斷要件 有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規範之診斷要件如下: (一)暴露於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重傷或性暴力,以下列1種或多種形式: 直接經歷這(些)創傷事件。 親身目擊這(些)事件發生在別人身上。 知道這(些)事件發生在一位親密的親戚或朋友身上;如果是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這(些)事件必須是暴力或意外的。 一再經歷或大量暴露在令人反感的創傷事件細節中(例如:第一線搶救人員收集身體殘塊、警察一再暴露於虐童情結下);亦適用於透過電子媒體、電視、電影或圖片的工作相關暴露,非工作相關的暴露則不適用。 直接經歷創傷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暴露於戰爭中的戰鬥員或平民 受威脅或實際身體攻擊(例如:身體襲擊、竊盜、搶劫、虐待) 受威脅或實際性暴力(例如:強迫性交、性虐待或非接觸性的性虐待) 被綁架 恐怖襲擊 酷刑 自然或人為災害 嚴重的交通事故 目擊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旁觀威脅性或嚴重的傷害 非自然死亡 暴力傷害他人的身體或性虐待 家庭暴力 事故 戰爭或災難 (二)出現下列項或更多與創傷事件有關的侵入性症狀(始於創傷事件後),顯示出一項或以上的特徵: 不斷發生、不由自主及侵入性地被創傷事件的痛苦回憶困擾著。 不斷出現惱人的夢,夢的內容或情緒與創傷事件相關。 出現解離反應(例如回憶重現),個案感到或表現出好像創傷事件重演(這些反應可以各種不同的程度出現,最極端的症狀是完全失去對現場周圍環境的覺察)。 當接觸到內在或外在象徵或與創傷事件相似的暗示時,產生強烈或延長的心理苦惱。 對於內在或外在象徵或與創傷事件相似的暗示時,會產生明顯的生理反應。 (三)持續逃避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始於創傷事件後),顯示出下列一項以上的逃避行為: 避開或努力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痛苦記憶、思緒、或感覺。 避開或努力逃避引發創傷事件相關的痛苦記憶、思緒、或感覺的外在提醒物(人物、地方、對話、活動、物件、場合)。 (四)與創傷事件相關的認知上和情緒上的負面改變,始於或惡化於創傷事件之後,顯示出下列兩項或以上的特徵: 無法記得創傷事件的一個重要情節(典型上是因為解離型失憶,而非因頭部受傷、酒精或藥物等其他因素所致)。 對於自己、他人或世界持續且誇大的負面信念或期許(例如:「我很壞」、「沒人可以相信」、「我永遠失去靈魂了」、「我整個神經系統都永久損壞了」、「這世界非常危險」)。 對於創傷事件的起因和結果,有持續扭曲的認知,導致責怪自己或他人。 持續的負面情緒狀態(例如:恐懼、驚恐、憤怒、罪惡感或羞愧)。 對於參與重要活動的興趣或參與明顯降低。 感覺到與他人疏離、疏遠。 持續地無法感受正面情緒(例如:無法感受到幸福、滿足或鍾愛的感覺)。 (五)與創傷事件相關警覺性與反應性的顯著改變,始於或惡化於創傷事件之後,顯示出下列兩項或以上的特徵: 易怒行為和無預兆發怒(在很少或沒有誘發因素下),典型出現對人或物品的口語或肢體攻擊性行為。 不過後果或自殘行為。 過度警覺。 過度驚嚇反應。 專注力問題。 睡眠困擾(例如:入睡困難、難以維持睡眠或睡不安穩)。 (六)上述(二、三、四、五)症狀持續超過1個月。 (七)此困擾引起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 (八)此困擾無法歸因於某物質的生理效應(例如藥物或酒精)或另一身體病況所致。 此外,可註明是否有解離症狀,針對壓力源表現顯示出下列一項以上的持續或反覆的症狀。 (一)失自我感 持續或反覆經歷脫離本身的精神或身體,宛如是局外人(例如好像在夢中;感受到自己或身體不太真實或時間移動緩慢)。 (二)失現實感 持續或反覆經歷對周遭環境喪失現實感(例如覺得周遭的世界好像不真實,如做夢般、疏遠的或扭曲的)。 從創傷事件發生到出現疾病症狀之 間的潛伏期有數週到數個月之久,如果創傷發生6個月以後才符合全部的診斷準則(雖然有些症狀可能很快就發生或表現出來),則屬於延遲發病(With delayed expression)。 ▲常見的職業相關創傷事件 包含但不限於參與戰爭、槍戰、於地雷區駕駛、於災區救援、工作中遭遇暴力或威脅、職業駕駛遭遇重大事故(如飛行失事)等事件。 另由於DSM5對於創傷事件之描述為「真正的或具威脅性的死亡、重傷或性暴力」,關於具威脅性及重傷且與職業相關之範疇,可參照我國「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之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評估表納入「攸關生 死」、「伴隨極度痛苦」或「遺存永久無法勞動之失能」的業務上的疾病或受傷,與業務相關而「使他人死 亡」或「使他人受到攸關生死的重大傷害」,曾「受到強暴或壓抑本人意志之猥褻行為等的性騷擾」等事件,具體範例列舉如下: 受到「需要長時間(約2個月以上)住院、符合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或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卡的要件、遺留下無法回到原職的疾病等」的疾病或傷害。 對於因業務上的傷病而療養超過6個月且正在療養中者,因傷病而「難以回歸社會」或「引發對死亡的恐懼或產生強烈的痛苦」。 與業務相關而本人受輕傷或無傷,但經歷了可預期自己可能死亡之程度的事故。 目擊了與業務相關且受害者「死亡」或「伴隨大量出血」等特別悲慘的事故,且為「本人可能被捲入」 或「本人或許當時能救助受害者」之狀況的事故。 與業務相關,使親近的同事或他人受到死亡、 重度疾病或傷害(需要長時間約2個月以上住院、符合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或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卡的要件、遺留下無法回到原職的疾病等),且本人需面對事後的應對措施。 四、關於「暴露證據收集方法」 判斷職業相關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對暴露證據的收集應包括下列幾項: 暴露事件發生之時間、臨床診斷、有無失去知覺之情況、因為外傷所需的醫療狀況、醫療後的併發症、是否造成危及生命、外貌影響及殘障或失能的狀況均應儘量詳細記錄。 詳細描述個案與事件之間的關係(例如:親身經歷或現場目睹事件之發生)。 如果需要,可詢問當事人之同事、上 司、下 屬、家 人、朋友或蒐集其他書面或影像資料,或使用攝影機至工作場所,將工作場所及工作情況進行錄影記錄。 暴露之職業外傷事件種類,對於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外傷可以考慮納入。 勞工的工作時間表和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難易度以及從事該工作的時間。 收錄其他可能引起壓力之非工作相關暴露事件。 本文資料引述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認定參考指引》 延伸閱讀: 地震後容易緊張、不想說話…1量表自我評估是否創傷症候群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嚴重傷亡!聞到瓦斯味怎麼辦?專家教4步驟應變 不幸爆炸切記1動作自保 新光三越氣爆停工!勞動部提醒:不可「強迫員工特休」,最重可罰百萬 【火災逃生】公司起火怎麼辦?火場預防、避難守則懶人包!8NG行為恐致命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一句「對不起」害公司多賠錢:職場溝通中,何時該道歉?

一開口就先道歉,有什麼問題?職場上錯誤時機的「道歉」,可能會背上不該承擔的責任,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帶你檢視道歉的時機與溝通策略,學會如何在表現誠意與保護自己之間取得平衡,建立更專業的職場形象。本文節錄自《停止情緒內耗的人際C位》。 文/思考系OL 「真是不好意思。」以前工作的時候,我經常掛在嘴邊的話就是道歉的字句。 剛出社會的時候,我對自己的言行沒什麼自信,不管是公司內部或是在公司外面,每次被糾正的時候,我就只能馬上道歉。 等到自己察覺的時候,我已經在不知不覺之間養成一出口就先道歉的習慣。正因為覺得自己能力不足,所以我認為至少應該表現出誠意,於是道歉的話語總是輕易脫口而出。 不過如此一來,便等同於承認「真的是我做錯了」(即使有時候事實並非如此),自己的立場隨之動搖,變得更站不住腳,最後自然而然也就更容易任人擺布。 某次,我收到了客戶提出的產品客訴。雖然客戶並沒有表現出憤怒的情緒,不過他覺得十分困擾,因此在向我陳述完產品的瑕疵問題之後,便提出退貨的要求。 我馬上回答「真的很對不起」,然後開始處理退貨事宜。之後,在經過一番詳細的詢問和調查之後,才發現商品的瑕疵問題應該是客戶的使用環境所造成。 可是因為我一開始就已經說「對不起」,向客戶道歉賠罪,所以就沒辦法再次改口讓一切重來,最後導致公司必須承擔龐大的費用。 我因為這個案件而遭到上司嚴厲的斥責:「在還沒有釐清對錯之前,就不應該先道歉。」造成公司的損失讓我感到十分懊惱,心情跌到谷底,鬱悶了好一段時間。 不過,正因為有了這個經驗,我才知道「道歉未必就是正義」,我現在反而非常感謝痛罵我的上司。 當然,是否應該道歉,還是必須視情況和場合而定。如果明顯是自己的錯,還是應該坦率地認錯,並真誠地道歉。 過去的我總是急著低頭道歉,但是這次被嚴正地訓斥「妳又沒有錯,不需要道歉」,反而讓心裡輕鬆了一些。並且在公司內部仔細觀察過後,我發現不光是處理客訴的時候,整座公司裡面幾乎找不到任何隨口道歉的人。 不應該馬上道歉,而是應該先仔細聆聽對方說的話,並點頭回應。然後在確定錯在自己之前,同理對方的困擾才是更重要的,接著讓彼此冷靜並客觀地看待事實。 發生某些糾紛的時候,不要馬上道歉,這對於正確推動事件發展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我還發現自從開始會去留意「不要馬上道歉」之後,我反而比「道歉成習」的時期,更能夠謙卑有禮地對待周遭的人。 仔細想想,或許在我頻繁使用「對不起」這句話的時後,也不知不覺地削弱了我的自尊心。當對方發現我缺乏自信,便伺機而動,漸漸把我推向了弱勢的境地,任由他們隨意擺布。 不光是工作,日常溝通對話的時候,也應該避免經常使用「不好意思」、「抱歉」這樣的字眼。例如,當家人或朋友請吃飯的時候、送自己到車站的時候,或是送禮物給自己的時候。 與其因為給他人添麻煩或造成困擾,而感到愧疚地說「不好意思」,倒不如為對方的一片心意感到開心,而說出「謝謝!」這樣坦率直白的字句,反而更能夠表達感激之情。如果自己真的有錯,當然應該用盡全力道歉,可是當自己受到善意對待的時候,「謝謝」這句話反而更能夠促進正面溝通,讓彼此感覺更舒適。 請謹記,道歉並不是真誠的對應。 節錄自:方言文化《停止情緒內耗的人際C位:不討好、敢拒絕、愛自己,消除社交疲勞的 24個轉念練習,學會以自我為中心去看待世界》/思考系OL 著
【104職場力】・業務能力

員工擅自公開監視器畫面,公司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與責任?

日前曾發生在某旅館任職的人員,私自上網在社群媒體上公開自己與多個監視器畫面「同框」的自拍照,並狂妄寫下「隨便我看超爽」的言論,因此引發社會撻伐與關注。事後該旅館雖緊急停止該名員工的職務和系統權限,並展開內部調查和責任追究,但公司是否仍因員工的「個人行為」而導致法律責任呢?律師為您詳細解答相關的風險與責任。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自稱任職於某旅館的男子在社群網站上張貼自己與多個監視器畫面同框的自拍照,並寫下「1晚1萬多塊的房間隨便我看超爽」,而遭到諸多網友質疑該旅館在管理上顯有疏失。雖然該旅館立刻發表聲明表示已停止該男子的所有職務與系統權限,並開始展開內部調查及追究責任,但除了商譽上的影響外,該旅館是否可能因為員工的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項)。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第2項)。」、同法第28條第2、3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2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第3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8條第1項並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據上可知,如公開監視器畫面被認係不法利用個人資料而侵害他人權益,或侵害他人肖像權,被害人除了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外,在行為人係因執行職務而有不法行為時,行為人之雇主亦應對被害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又關於執行職務之認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55號民事判決指出:「本件李○○、程○○係利用上班時間(104年3月3日下午2時許),在○○公司程○○之經理辦公室內以公司電腦,透過賴○○查詢原告配偶資料之方式,查得原告之姓名及聯絡地址,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雖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含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範圍內,而○○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其對李○○、程○○及賴○○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行為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自應與其受僱人即李○○、程○○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公司應與李○○、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理。」可見只要行為人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則縱使行為人是為自己利益所為,仍有可能被認為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範圍內。未經公司允許擅將這些資訊洩漏,自有成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高度可能。 延伸閱讀:把公司的內部資訊轉傳給朋友看,會構成洩密罪嗎? 結論 是以,在案例所示情形,旅館之員工在社群網站上張貼多個監視器畫面之行為,不但該員工可能因構成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侵害肖像權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旅館亦可能因其員工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故除非旅館能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證明其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將對被害人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文標題:員工恣意公開公司監視器畫面,公司的風險及責任?)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到底「職業災害」該如何認定?常有勞工反應,自己在公司執行公務期間發生傷害,應屬「職災」、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但過去甚至曾發生過「午休時間微波便當加熱、不慎燙傷,主張此為『職災』」的案例,公司人資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律師藉由過去的案例說明:職災認定向來困難,但是否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還是很重要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今天在公司午休時間內,使用公司的微波爐加熱自己的餐盒時,因沒有預料到加熱後的便當溫度過高,於是一時不穩將便當灑出來燙到自己,同事見狀後,就馬上替小明叫救護車送醫急診。事後經治療小明是一度灼傷,但因為需要治療,所以小明想要跟公司主張,因為小明是在公司的場所造成這樣的傷害,應該屬於公傷,就要給公傷病假,支付全薪。公司人資收到小明的假單時,則是一個頭兩個大……。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 本案小明是否可以申請公傷病假,關鍵應在於小明受的傷究竟是否屬於「公傷」,換言之就是「職業災害」,如果是,小明請公傷病假治療休養,合情合理也合法,反之則否。因此,本文就來介紹何謂「職業災害」? 律師解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從勞基法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職業災害」的定義,既然勞基法沒有,就看其他法令有沒有規定。 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至於職業上原因是指職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可知如勞動場所設備缺失造成勞工受傷,屬職業災害之一種。 另一方面,實務見解對於職災之認定上,有提出判斷標準,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按職業災害,係指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換言之,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災害,且該災害又與該執行業務間有因果關係(即做這個工作發生這樣的傷害是可以想像的)。 則本案小明受傷的歷程,是小明在中午休息時間內,加熱自己的便當,不慎翻倒弄傷自己,既不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便當翻倒並非小明工作過程中通常會遇到風險,因此依照前揭實務見解,小明本案的受傷情形,可能較不屬於職業災害的情形,公司也可以請小明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結論 職業災害的認定,向來都是實務上困難的問題,如本案小明的情況,也時有所聞。勞工通常會主張因為是在公司內發生,就屬於職業災害,只能說有高的機會是職災,但仍須回歸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或職安法規定作認定。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職災篇1〕)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雇主先給職災補償,事後可向勞工追討「勞保給付」嗎?

勞工在執行公務時遭遇職災,在災保法施行後,雇主可先依勞基法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再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在現行法規下,雇主的抵充金是受到保障的,但反而是勞工在請休公傷病假期間的假期准駁議題上易生爭議,律師特別提醒應留意相關規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在某天在操作公司的切菜機時,因為一邊操作,一邊跟身旁的小明聊天,結果兩人愈聊愈起勁,突然小鱷一個大動作揮手,竟然不小心被切菜機切到,導致小鱷慘遭斷掌,痛苦不已。後來公司緊急將小鱷送醫,所幸及時送醫,小鱷的斷掌也順利被接回,只是因此住院數周,在出院後也需要長期回診、追蹤,時常跟公司請休公傷病假。結果某天公司向小鱷要求,因為公司已經墊了好幾個月工資,要求小鱷趕快先去送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申請,等勞保局確認核發後,要把勞保局給的錢還給公司,公司才願意繼續給付每月工資,令小鱷感到心灰意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法務問題 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施行前,實務上事業單位常會擔心依照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是勞保局給付後,雇主才有抵充的可能,因此常常會希望勞工申請勞保局相關給付後,再由雇主給付勞基法職災補償,或者甚至雇主會直接給付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的差額。但這樣事業單位會不會有風險或問題? 律師解說 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依照前開主管機關函釋可知,在過去,因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有所爭議,且雇主可能無法判斷或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多需仰賴專業醫療機構及勞保局之審定結果,始能確定。然而特定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之時間點,有時候會需要經過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對於受災勞工而言,若雇主未先給予職災補償,勢必就會需要先面臨經濟上的困窘。另一方面,對雇主而言,也會擔心倘若其先給付職災補償,是否勞工受領勞保局之職災給付後,無法行使抵充權利。因此主管機關遂以前揭函釋說明,若勞雇雙方於雇主補償前,就先約定勞工要在受領勞保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返還,並無不可,試圖化解雇主對於先給付職災補償的擔憂,也解決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困難。 然而,依照現行災保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可知,依照前揭災保法第1項規定,在職災勞工未受領保險給付前,如雇主先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時,在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條規定向勞工請求抵充金額之返還。另外,在第2項規定是針對不是用勞基法的被保險人,雇主也是可以在職災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前先給付職災補償,待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再向該勞工主張抵充、請求返還,併予說明。 另可參目前可以查找得到的判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第按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為因應部分職業災害勞工先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再向保險人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嗣後雇主依前開規定主張抵充時,職業災害勞工未將保險給付返還,致雇主無從抵充之爭議,而於第1項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2.經查,兩造就被告職業災害事宜,於112年6月30日在新北市政府達成系爭調解筆錄:是否屬職災由勞保局判定、判定前先續付工資,若勞保局核付職災期間工資,被告應扣還原告、被告並同意依法向原告辦理請假手續等,有系爭調解紀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被告同意待核定為職業傷害案件後,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給付,辦理公傷期間薪資補償抵充歸墊作業,並同意將勞保局核撥之職業傷害給付從本人即被告薪資中扣除,有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乙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而原告前已先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兩造間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先行給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之薪資,有112年9月至113年3月第一商業銀行薪資付款被告之交易完成證明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而勞保局已核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傷病給付薪資117,296元,亦有勞保局113年4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57169號函乙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原告依災保法第90條第1項、系爭調解筆錄及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等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7,296元,依上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一方面,除了前開災保法規定,可能可以化解雇主的疑慮外,其實雇主如果沒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標準給付,或依照相關期限給付時,也會有行政裁處的風險: 醫療補償:在醫療補償遭裁處的案例中,其實多是雇主認為是否屬於職災尚有未明,所以才不予補償,但主管機關會認為如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那就應該要給付,不能推辭(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原領工資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時,應於原定發薪日發給,因此實務上常見的可能就是雇主未依期限發給(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或是發放數額不足(通常是特定給付項目是否列入工資,有爭執)的情形(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 失能補償:失能補償雖然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間點,但實際上當勞工已經被勞工局審定為失能,雇主卻仍未給付(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8835號);抑或是沒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規定計算失能補償數額時(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30338號),都有被裁處的風險。 喪葬費、死亡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喪葬費要在勞工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要在勞工死亡後15日內給付,因此實務上如雇主在勞工確實因公死亡之情況下,未依照各該給付期限給付時,就有遭裁處的風險(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另外,因計算喪葬費跟死亡補償係依據勞工的平均工資作計算,故如雇主計算不足額時,也會有裁處風險(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80005606號)。 因此,在勞工發生職災時,建議雇主或事業單位,能夠先給付的部分,其實無須過於擔心,在現行法底下,至少可以確保雇主的抵充全是受到保障的,且遵期給付亦可避免前開行政裁罰的風險,不失為一個方向。 結論 在上開小鱷的情況中,雇主對於小鱷請休公傷病假一事,如果確實小鱷真的有復健需求,而只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基本上雇主就應該准許。但當然,在勞工請假的准駁權限上,雖然目前實務多傾向於勞工請假後,雇主沒有准駁權的解釋,但實際上回到請假的概念,勞工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各種假別的事由時,才算是合法的請假,這也會連結到雇主可以事後對於勞工請假有無正當事由作審核、確認之權限有關,兩者其實環環相扣。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先給職災補償後可否向勞工追討勞保局職災給付?) 更多【勝綸法律事務所】有關「職災給付」系列相關文章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職災若是勞工過失導致,雇主可以減免補償金額嗎?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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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合作陷入僵局怎麼辦?律師實戰:面對面協商,勝過無數電話與郵件

談判一直沒進展,陷入僵局怎麼辦?作者具備多年律師執業與培訓經驗,提醒過度依賴電話與Email容易造成誤解、拉長溝通成本。想要突破僵局、建立信任,一次面對面協商往往比無數封郵件更有效,甚至能逆轉談判結果。本文節錄自《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 文/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因為差旅會耗費時間與費用,所以現代人愈來愈不喜歡面對面協商,如今我們的許多協商都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進行的。這麼做或許比較方便,但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取得的結果,往往無法盡如預期。理由很簡單:電話及電子郵件協商容易導致誤解,因為你無法看見對方臉部的表情,也無法正確判斷對方的語氣。更重要的是,我們很難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和協商對象建立起穩固的人際關係。 直率地問協商對象願不願意見個面,將有助於你獲得正面的協商結果。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同意碰面,就我們的經驗來說,當面協商所能獲得的效益會大很多。 面對面協商的好處包括: 有時間了解對方,包括對方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對方的興趣、需求及期望等(例如,什麼事情能打動對方)。 面對面能更有效地和你的協商對象建立關係。 能夠看到對方的臉部表情極為重要。例如,對方是否不自覺地點頭表示贊同,或搖頭表示不以為然? 你的協商對象是否因為趕時間而頻頻看錶,還是一派冷靜、輕鬆,看起來絲毫沒有時間壓力? 善於察言觀色的協商者,可以透過肢體語言了解對方真正的想法。比如對方是否嘴裡這麼說,肢體語言卻透露出截然不同的訊息? 對方為協商準備的檔案有多大?是大如手風琴般的檔案夾,或只是區區十幾、二十頁文件的卷宗夾?檔案大顯示對方全力投入要和你達成協議,不會輕易讓機會溜走。 從對方的表情和舉止、何時記筆記,可以解讀出他真正的想法。尤其是談到特定問題時,對方是否突然拿起筆來? 當被問及「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時,對方的腦中會閃過以下幾點想法: 這場協商對我是否重要到需要親自碰面? 我應該請他來我辦公室,還是到他的辦公室?或乾脆選在一個中立的地方? 我們要談多久?一兩個小時夠嗎?或是需要一整天、甚至更長的時間? 面對面對於推動協商進度的幫助,是否大到足以彌補面對面開會所耗去的時間與費用? 如果我婉拒碰面,對方會怎麼看待?是否可能危及這場協商? 以下是我們的幾個親身經歷,在這些例子裡,我們因為問出這個簡單的問題,徹底改變了原本沒什麼進展的協商。 多年前,我們聯繫一家有結盟關係的公司。我們寄了一封信問他們,是否願意轉售我們公司出版的書籍給他們的客戶,營收對分。這是相當合理的提議,因為對方無須負擔任何成本,卻可以為自己及我們帶來重大利潤。 我們得到的回應是:抱歉,我們沒有興趣。 後續幾個月,我打了幾通電話,試著說明這項提案的好處。該公司斷然拒絕這項提案。在遭到幾次回絕之後,我打電話問:「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對方勉強同意,但是希望我們能飛五百哩遠,到他們辦公室見面。 我們在一家挺不錯的鄉村俱樂部見到我們聯繫的那位女士,並且共進午餐。席間,我們聊自己的小孩、也聊她的小孩;聊我們的狗、也聊她的狗;我們聊為人父母的艱辛、大學學費、身為祖父母是什麼感受,也聊我們共同造訪過的地方。那頓午餐「會議」超過兩個小時之久,期間,對方順帶提及一本絕版的童書《鈕扣國》(The Land of Lost Buttons,作者為西卷茅子),她想要找來送給她的孫子當生日禮物。我們聊了許多其他事情,這頓午餐相當愉快。 回到辦公室,同事們問起:「你們談妥了嗎?」當我們告訴合夥人,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和那位女士談到任何有關生意的事情時,他們完全無法置信。 「你們是說,你們花了一整天,外加六百元的差旅費,卻沒有切入正題。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啊!」他們說。 我們告訴合夥人,如果他們想要成交這筆生意,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把那本絕版了三十年的童書《鈕扣國》找出來! 我們找到那本書,並寄給那位一起共進午餐的女士,還附上一封信,信裡寫著:「我們經常面對困難;化不可能為可能,只不過需要多加把勁。」幾天後,我們接到對方感激的電話告訴我們,這是有生以來,別人為她做過最貼心的一件事。不久之後,我們又接到第二通電話,告知在那位女士積極幫我們向公司爭取後,他們公司願意立即開始轉售我們的書籍。這項合作關係一直持續至今,並為雙方公司帶來豐厚的利潤。 另一個更近期的例子是,我們開始對一家合作多年的廠商感到憂心。不久前,我們剛拓展了公司的業務範疇,該廠商負責幫我們設計客製化的網站。我們約聘他們幫公司重新架設官網及電子商務平台,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不料,專案進度嚴重落後,更糟的是,該廠商負責與我們聯繫的窗口不回我們電話,理由是除了他個人因素外,還有其他案子得處理。我們既沮喪又生氣,實在難以忍受這樣的服務水準。 總而言之,彼此的關係瀕臨臨界點,解約是我們的選項之一。然而,這麼做肯定會延遲新網站上線的時間,後果將頗為嚴重。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們完全無法繼續忍受這種糟糕的客服。我們意識到,要讓對方充分理解我們的感受,光靠電子郵件或電話已不足以達成效果。因此,我們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問對方可否見個面,他們同意了。會議上,我們和廠商老闆面對面,解釋整個情況。我們稱讚他們過去的表現,強調這是那名員工的個人問題,但也清楚表達我們期望的服務標準是:準時完成、回覆顧客的要求。我們的聯絡人感到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我們前來跟他見面。他表示這種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後來也的確如此。我們提議面對面開會,為雙方省下許多時間與金錢。 你或許會問,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婉拒見面,又該如何?得到這樣簡潔有力的拒絕並沒有什麼不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你面對面開會,你就知道自己不該和哪些人繼續做生意,而哪些人並沒有真正投入專案。如果他們確實有無法見面的正當理由,那麼提出和對方親自見個面的請求,自然也不會影響或危及彼此的合作關係。 節錄自:時報出版《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從電信費率到談判桌(長銷15週年雙贏版)》/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著
【104職場力】・業務能力

專案經理(PM)如何有效的溝通與利害關係者對齊?定期舉行會議、識別與分析利害關係者

專案經理(Project Manager)在專案管理中,與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s)的有效溝通與對齊是專案成功的關鍵。這需要一系列策略和方法來確保每個人的需求、期望和專案目標一致。以下是幾種有效的方法,以及相關理論的支持: 1. 識別與分析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 專案經理首先需要識別所有利害關係者,這包括內部(如高層管理者、專案團隊成員)和外部(如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利益相關者。識別後,進行深入的分析,了解每位利害關係者的需求、影響力和期望。 ➛ 理論支持:Mendelow's Stakeholder Matrix Mendelow 的利害關係者矩陣將利害關係者分為四個象限,根據他們的「權力」和「利益」程度來分類: - 高權力、高利益:需要優先關注和深入管理。 - 高權力、低利益:保持良好關係和定期匯報。 - 低權力、高利益:提供資訊並維持參與感。 - 低權力、低利益:簡單更新即可。 2. 建立清晰的溝通計劃(Communication Plan) 溝通計劃是一個關鍵的工具,用來確保與不同利害關係者保持一致的溝通節奏和信息透明度。該計劃應包含: - 溝通頻率:確定與各方的溝通頻率,如每週報告、每月會議等。 - 溝通方式:選擇合適的溝通工具,如電子郵件、會議、電話或視頻會議。 - 溝通內容:根據利害關係者的需求,確保提供適合的資訊,例如進度、風險、財務情況等。 ➛ 理論支持:Shannon-Weaver's Communication Model 這一經典的溝通模型強調發送者(專案經理)如何有效地編碼信息並通過選定的通道傳遞給接收者(利害關係者)。該模型還強調「反饋」的必要性,以確保信息被正確解讀,並強調減少「噪音」(溝通中的干擾或誤解)。 3. 期望管理與一致目標設定(Expectation Management and Goal Alignment) 專案經理應當主動管理利害關係者的期望,確保目標一致。這通常包括: - 需求澄清:在專案初期徹底理解各方需求,避免後續誤解。 - 持續更新:定期更新專案進展,及時報告可能的變更或挑戰,減少期望偏差。 - 達成共識:確保所有利害關係者對專案目標達成共識,並調整期望以適應變化。 ➛ 理論支持:Vroom-Yetton Decision Model 該理論強調根據情境選擇最合適的決策方式。在與利害關係者對齊時,專案經理可以根據問題的複雜程度、利害關係者的專業知識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集體決策、協商還是領導決策,這有助於在合適的時候調整溝通方式和期望管理。 4. 積極傾聽與雙向溝通(Active Listening and Two-Way Communication) 專案經理在溝通時,應保持積極傾聽,確保了解利害關係者的真實需求和關注點。這不僅僅是傳遞信息,更是接收和回應反饋的過程。雙向溝通能夠讓利害關係者感到被重視,並促進更好的合作。 ➛ 理論支持:Transactional Communication Model 該模型強調溝通是一個雙向互動的過程,發送者和接收者不斷交換角色,反饋至關重要。專案經理不僅需要提供資訊,還應鼓勵利害關係者表達意見,從而形成高效的雙向溝通。 5. 定期舉行利害關係者會議(Stakeholder Meetings and Workshops) 定期的利害關係者會議可以讓專案經理直接與關鍵人物討論專案進度、挑戰和變更需求,並及時進行問題解決。這些會議不僅能更新專案進展,還能加強利害關係者的參與感和對專案的支持。 ➛ 理論支持:RACI Matrix (Responsible, Accountable, Consulted, Informed) RACI 矩陣幫助專案經理明確每位利害關係者的角色,確定誰負責決策、誰應被諮詢和告知,從而避免溝通混亂。通過明確分工,專案經理可以在會議中有效聚焦各方的關切點。 6. 透明與誠實的溝通文化(Transparent and Honest Communication) 專案經理應建立一種透明和誠實的溝通文化,這能增強信任,並讓利害關係者對專案進程有真實的了解。即使遇到問題或挑戰,也應該及時告知利害關係者,避免日後發生信任危機。 ➛ 理論支持:Johari Window Model 該模型鼓勵通過公開透明的溝通來增強自我認知與他人認知之間的一致性。專案經理可以通過增加「公開領域」的信息透明度,促進利害關係者之間的信任和合作。 7. 持續反饋與調整(Continuous Feedback and Adjustment) 在整個專案過程中,專案經理應持續收集來自利害關係者的反饋,並根據這些反饋進行專案的優化調整。這不僅有助於解決問題,也能確保專案進行的每一步都與利害關係者的期望一致。 ➛ 理論支持:PDCA Cycle (Plan-Do-Check-Act) PDCA 循環強調在專案管理中持續的計劃、執行、檢查和行動。專案經理可以通過定期的反饋來優化專案進行,確保利害關係者的需求得到即時回應。 【總結】 有效的溝通與利害關係者對齊是專案管理成功的關鍵因素。專案經理可以透過清晰的溝通計劃、透明的期望管理、持續的反饋機制和理論支持的方法(如 Mendelow 利害關係者矩陣、RACI 矩陣等)來確保每個利害關係者的需求得到滿足,並確保專案方向與企業目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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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客風險防範與應對」ISO14000餐飲業抱怨應對(店面風險預防人員管理課綱題材)

「奧客風險防範與應對」ISO14000餐飲業抱怨應對(店面風險預防人員管理課綱題材) 一、快速判斷(3秒辨識) 出現以下任一,視為高風險顧客: • 不斷要求破例(試酒、自煮) • 故意拖延或改變說法 • 提到「檢舉 / 投訴 / 叫主管機關」 • 製造壓力(現在就要處理) • 行為異常(偷拿、東張西望) 二、核心原則(一定要留紀錄與一律照流程) 1不爭辯 2不單獨處理 3不離開監視範圍 4不私下賠償 三、標準話術 「不好意思,本店沒有提供這項服務」/ 額外要求 異物投訴 「我們幫您確認,先保留餐點做紀錄」 禁止說:「對不起一定是我們問題」 「我們賠你」 未付款 / 偷用 「這部分需要先一起確認並完成結帳」 情緒激動「我理解您的感受,我幫您處理,請稍等」 四、紅線行為(立刻升級處理) 出現以下 → 馬上通知主管 + 可報警 • 偷喝、偷拿物品 • 放異物 • 拒絕付款 • 言語威脅 / 恐嚇 • 群體鬧場 可能涉及: • 詐欺罪 • 恐嚇取財罪 五、蒐證三件事:「沒有證據=沒發生」 1畫面(監視器) 2對話(記錄重點) 3時間(幾點發生) 六、標準處理流程 ① 發現異常 ② 使用話術應對 ③ 通知主管支援 ④ 保留證據 ⑤ 必要時報警 七、降溫技巧(避免衝突) • 聲音放慢、降低音量 • 不打斷對方 • 重複對方重點(讓他覺得被聽到) • 拖時間等支援 八、絕對禁止 • 跟客人吵架 • 嘲諷或翻白眼 • 肢體接觸 • 單獨面對多人 • 自掏腰包賠錢 九、最重要「錢可以少收,人不能出事」 十、員工自保提醒 • 站在出口可撤退位置 • 避免被包圍 • 有壓力立刻求助 • 感覺不對就升級處理 餐酒館高價酒遭「對嘴」偷喝! 另有慣犯鎖定攤商偷丟「異物」勒索喊告 陳薇仁 許立帆 的故事 台中餐飲業接連出現離譜消費糾紛!西區一間義式餐酒館,日前遭一群客人鬧場,其中一名壯碩男子,竟趁店員忙碌不在前台時,直接拿起吧檯上的酒瓶「對嘴狂喝」,還若無其事放回原位,畫面全被監視器拍下,讓老闆看傻眼。 囂張客偷喝高價白蘭地!還要求「自煮、試飲」。(圖/店家提供) 西西里義式餐廳老闆Dario表示,事件發生在3月底晚間10點多,當時一行6人(1名台灣人、5名外國人)進店用餐,一開始就頻頻提出額外要求,讓現場店員難以招架,甚至打電話向老闆求助。他也指出,對方曾要求「試酒」才願意購買,當時員工認為不行,但還是耐不住對方要求提供試飲,結果對方還說要自己拿店內食材烹飪、甚至做出偷喝行徑。 當時其中一名男子趁隙拿起一瓶市價約6千元的白蘭地,直接對瓶口飲用。老闆得知後,一開始請員工要求顧客付款,但他們不願意,擔心獨自一人的員工會被攻擊,於是指示員工請對方離開,並將店門拉下,不再接待該批客人。最後連約2萬元的餐酒費也未收取。業者事後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路,提醒同業提高警覺,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 而另一名台中餐飲業者,則選擇不再姑息。去年10月,西屯一間牛肉麵店遭顧客投訴餐點內有衛生紙,店家當下無法即時調閱監視器,在壓力下甚至下跪道歉。不料事後查證發現,竟是顧客自導自演。 偷丟「衛生紙」進牛肉麵,男慣犯敲詐索賠10倍。(圖/店家提供) 店家指出,對方當時以向衛生局檢舉為由施壓,聲稱可開罰30多萬元,要求店家賠償10倍損失。調閱畫面後確認為惡意行為,業者憤而報警提告詐欺,進一步追查發現,該男子竟是通緝犯。 警方調查,該嫌犯自2024年起,曾在新竹、桃園多處百貨及商場餐廳,以餐點內有異物為由,包含洗碗鐵絲、菜瓜布、螺絲等,要求高額賠償。如今人已落網,依法移送偵辦,麵店老闆也希望同樣受害的店家提供證據,共同防範惡意消費行為。 參考資料 1. https://mypaper.pchome.com.tw › chanrs › post ISO 14000-詹翔霖教授@心靈整形師 詹翔霖 副教授|PChome Online 2. https://www.facebook.com › groups › posts 管理知識學院-紀錄-詹翔霖 | 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 3. https://mypaper.pchome.com.tw › chanrs › forward ISO 14000-詹翔霖教授 - 轉寄 - 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4. https://nabi.104.com.tw › posts 服務行銷品質管理教材-ISO10002客訴管理-詹翔霖副教授 5. https://blog.udn.com › chanrs 服務行銷品質管理教材-ISO10002客訴管理-詹翔霖副教授 6. https://mypaper.pchome.com.tw › chanrs › post 龍鴻航業 (綠島之星)顧客抱怨處理課程講義( ISO 10002 標準流程)@心靈整形師 詹翔霖 副教授 7. https://nabi.104.com.tw › posts 顧客抱怨處理課程(ISO 10002 標準流程) - 管理知識學院 詹翔霖副教授 8. https://www.slideshare.net › slideshow 服務行銷品質管理教材-ISO10002客訴管理-詹翔霖副教授 9. https://www.scribd.com › presentation › 顧客感動力-服務禮儀與抱怨... 顧客感動力 服務禮儀與抱怨處理 服務行銷品質管理教材 Iso10002客訴 10. https://chanrs88.pixnet.net › blog › posts ISO 10002:2018的目的意義與客訴應對技巧ISO 10002:2018標準設計 10. https://www.facebook.com › posts › 門市人員的專業精神與服務... 詹翔霖 - 門市人員的專業精神與服務態度-ISO10002...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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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因此免責嗎?

員工主動要求「別報勞保」甚至簽具切結書,雇主就可依此比照辦理嗎?日前曾有知名拉麵店爆出勞資爭議,店家稱是應員工要求才未投保,引發社會關注。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勞保屬「強制保險」,縱使雙方互有合意、甚至立據切結,雇主仍無法免除法定義務。本文藉由律師觀點帶你直擊法院關鍵判決,幫助雇主在管理實務上聰明避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意而免除強制投保責任之問題,勞工保險局民國(下同)98年12月8日保承職字第09810453310號函指出:「又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申報加保或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並指出:「虹邦公司固抗辯:梁○○因在外負有其他債務,故自行主動要求簽署系爭切結書,放棄投保勞健保,拒絕伊公司為之辦理參加勞健保相關事務,伊公司考量梁○○經濟困難及生計問題而勉予同意,並於薪資待遇上給予優待,且給予相當金額供其自行至外部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保險事宜,伊公司未對梁○○進行加保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云云。惟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為民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之父梁○○雖曾分別於99年12月7日及101年7月24日簽署被上訴人並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切結書,該等切結書內容並均記載:『………公司依法辦理員工勞、健保險事宜,惟職已於處(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勞、健保險,故聲明拋棄在公司投保之權利,凡發生職業或意外傷害等事故,致勞、健保局拒絕理賠給付時,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等情,此有經梁○○簽章之『勞、健保險投保權利拋棄切結書』影本2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37頁)。然勞工保險既屬強制保險,則梁○○生前即使與虹邦公司意思表示合致簽訂系爭切結書,聲明拋棄以虹邦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亦因與上開勞保條例強制規定有所未合,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而無從據此解免虹邦公司應於梁○○到職時為其辦理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結論 據上可知,因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投保與否非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縱然是雙方合意不要投保,甚至是簽署了切結書或協議書作為證據,仍舊無法解免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以本件情形來說,儘管當初員工可能真有因任何原因主動要求店家不要為其投保,但店家並無法因此免除責任,仍可能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須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是以,為了避免遭裁罰之風險及減少賠償責任,對於員工相關與法違背之要求,雇主還是拒絕為妥。 (原文標題: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運用 WBS (工作分解結構)協助識別專案管理各階段中的風險!PM專案經理必學

在專案管理中,WBS (工作分解結構)可以幫助專案經理識別多種潛在風險,這些風險分布在專案的不同階段和工作包中。以下是幾個專案中常見的風險類型,如範疇蔓延風險、資源不足、進度延遲、品質風險等等,以下將說明如何透過 WBS 進行控制: 1. 範疇蔓延風險(Scope Creep) ➛ 風險描述:專案進行過程中,客戶或利益相關者可能會不斷提出新的需求或改變既定需求,導致專案範疇擴大。 ✦ WBS 作用:WBS 具體定義了每個工作包的範疇和交付物,這可以幫助專案經理明確專案的邊界。如果有新的需求出現,專案經理可以根據 WBS 確定這些需求是否在原先範疇內,若不在,則需要進行變更管理流程,避免無控制的範疇擴張。 2. 資源不足風險 ➛ 風險描述:專案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人力、技術、設備或資金的不足,這會導致專案進度延遲或無法完成。 ✦ WBS 作用:WBS 幫助專案經理詳細列出每個工作包的資源需求,確保在專案啟動前就能夠精確評估資源分配是否充足。當出現資源緊缺的風險時,專案經理可以及早做出調整,如增派人手或重新分配資源。 3. 進度延遲風險 ➛ 風險描述:某些工作包的進行速度比預期慢,會拖延整體專案進度,尤其是關鍵路徑上的任務。 ✦ WBS 作用:通過 WBS,專案經理可以逐層追蹤每個工作包的進度,並在甘特圖等工具中看到關鍵路徑。如果發現某個工作包出現延遲,可以迅速識別並採取補救措施,如重新分配資源、加班加點或調整工作順序。 4. 品質風險 ➛ 風險描述:某些交付物的品質可能無法達到標準,這會影響專案的最終結果,導致返工、客戶不滿或最終交付失敗。 ✦ WBS 作用:每個工作包都有明確的交付物和要求,專案經理可以為每個工作包制定具體的品質標準與驗收標準,並在專案進行過程中進行定期的品質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品質問題,減少返工的風險。 5. 溝通不暢風險 ➛ 風險描述:專案團隊內部或與客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溝通不夠順暢,可能導致信息錯誤或延遲,進而影響專案進行。 ✦ WBS 作用:WBS 提供了專案的整體結構,讓每個團隊成員都能夠清楚了解自己的任務、責任和交付物。專案經理可以根據 WBS 制定清晰的溝通計畫,確保每個階段和工作包的進展情況都能及時反饋給相關人員。 6. 技術風險 ➛ 風險描述:專案中採用的新技術或工具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導致技術難度過高、無法順利集成或出現性能瓶頸。 ✦ WBS 作用:在技術相關的工作包中,專案經理可以及早識別需要新技術支持的部分,並通過可行性研究、原型開發和測試來降低技術風險。如果技術風險過大,可以考慮替代方案或技術顧問支持。 7. 需求變更風險 ➛ 風險描述:在專案進行過程中,客戶或市場需求的變更可能影響專案目標或交付物。 ✦ WBS 作用:WBS 讓需求變更的影響更加可控,因為每個變更可以具體對應到 WBS 中的某一部分。這有助於專案經理評估變更對時間、資源和成本的影響,並做出相應調整。 8. 外部風險(如供應鏈中斷、政策變動等) ➛ 風險描述:外部因素如市場變化、供應鏈問題或政策法規變動等,可能對專案產生負面影響。 ✦ WBS 作用:專案經理可以利用 WBS 準備應急計畫。比如,如果供應鏈出現中斷,根據 WBS 可以及時調整與供應相關的工作包,或者在某些非關鍵工作包中引入備選方案,減少對專案的衝擊。 9. 依賴風險(工作之間的依賴性) ➛ 風險描述:某些工作包可能依賴於其他工作的完成,當前期工作延遲或失敗時,後續工作會受到嚴重影響。 ✦ WBS 作用:WBS 幫助專案經理明確各工作包之間的依賴關係。透過進度圖和關鍵路徑分析,專案經理可以提前識別依賴性過強的工作包,並採取措施(如平行執行部分任務或提前進行依賴工作)來降低風險。 10. 法律和合規風險 ➛ 風險描述:專案中可能涉及法律和合規性問題,如合約條款、數據隱私法規等,違反這些規定會導致罰款或法律糾紛。 ✦ WBS 作用:專案經理可以將與法規相關的工作包獨立列出,確保團隊在合適的時間點進行法律審查和合規性檢查,避免在專案的後期遇到法律風險。 【結論】 透過 WBS,專案經理可以在專案的不同階段及早識別各種風險,並針對每個具體工作包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計畫。這種結構化的方法能夠有效降低專案的風險,增加專案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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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新制7月上路 工程業主納防災責任、分3年納管

2026-04-2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修正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預計七月上路,將導入源頭管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畫、設計及施工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等。勞動部昨預告子法「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以3年3階段納管,明年7月起,先鎖定造價10億元等的大規模工程,2029年7月起全面推動。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附線上試算) 勞動部職安組組長陳光輝說,依職安法第15條之1第4項、第27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的「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工程業主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從規畫、設計階段,透過調整設計方案與編撰安衛圖說、施工規範及預算,從源頭降低施工風險。 ▲ 圖片來源:勞動部 陳光輝說,辦法還規定,業主在選商時應考量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績效,並於工程施工階段督促施工廠商實施風險評估,將必要的安衛設施納入施工計畫執行,並進行監督查證。此外,如果業主採行平行分包,由多家不同施工廠商共同作業時,必須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整體工程安全協調,避免因溝通不良或作業衝突導致災害發生。 他強調,過去營造業防災責任多集中在施工階段的廠商,事實上,很多危害風險在規畫與設計階段就能被辨識,如能提早處理就能大幅降低事故發生機率。管理辦法的最終目標是讓營造安全從業主做起,透過制度要求工程業主、設計單位與施工團隊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陳光輝表示,新法預計7月上路,但考量業主作業準備期,將設有緩衝期,分3年、3階段實施,第一階段預計於2027年7月納入造價新台幣10億元以上等大型工程,第二階段是在2028年7月納入造價大於2億的中大型工程,最後是在2029年7月全面推動。 陳光輝說,「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明訂工程業主的法定作為義務,違者開罰3萬到75萬元,若未守法導致重大職災,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罰到450萬元。草案預告至5月27日。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不把業務當消耗品,這家連年成長的保險公司,靠長期主義讓員工業績自然翻10倍

保險業務看似收入無天花板,但「歸零魔咒」與高壓追殺,卻讓許多人淪為職場消耗品。深耕業界20年的富士達保險打破傳統慣例,堅持不打短線的「長期主義」,打造不歸零的分潤制度與有安全感的成長環境,甚至寫下員工業績自然成長10倍的驚人紀錄!本文深入探訪富士達保險團隊,看他們如何用真誠信任與扎實培育,讓保險成為一份愈做愈穩、值得投入一輩子的永續事業!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點擊可快速前往指定段落閱讀) 你賣的商品,決定了五年後你還在不在不歸零、有分潤:在富士達,時間可以替你複利業績不是逼出來的,而是在期待中成長茁壯親力親為,讓信任真實落地20歲跟70歲同台競賽,衝勁一樣強20年不走捷徑,換來員工認同的底氣 在台灣,保險業務員的人數超過數十萬,是許多人選擇創業型職涯的首選。這份工作的吸引力很明確:收入天花板高、工作時間彈性大、能真正幫助客戶做好人生規劃,還能在服務他人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屬於自己的事業版圖。對許多人來說,保險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條可以走一輩子的路。 但「可以走一輩子」這件事,說起來容易,真正做到的人卻不多。入行第一年,要從開發客戶名單做起,逐步建立信任;站穩腳步之後,又要思考如何幫客戶做出真正適合的規劃,而不是追著市場熱度走。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挑戰,而能否撐過這些關卡,往往不只取決於個人的努力,更取決於身後那個平台,願不願意在每一個成長階段給予支持、陪伴走得更長遠。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正是這樣一個地方。成立20年,年年成長,沒有例外;遠低於同業的離職率,讓這間多次獲獎的企業顯得格外與眾不同。 你賣的商品,決定了五年後你還在不在 富士達董事長廖學茂深耕保險業,即將邁入第44個年頭。他看過太多業務員因為賣錯商品而陷入困局,說話因此格外直接。他坦言:「你的商品就決定了你是不是打短線,也決定了日後你是否會接到客訴。」 富士達的投資型商品業績占比刻意壓在30%以下,主力放在醫療保障、退休規劃、資產傳承。這不只是產品策略的選擇,更是一道保護業務員的機制,不需要為衝單而硬塞商品,可以好好幫客戶進行規劃。廖學茂說,這也是公司成立以來鮮少有理賠糾紛的根本原因。 他打了個比方:就像百貨公司專櫃銷售商品,不能單靠折扣搶客,最終還是要靠長期累積的服務口碑留住熟客,保險銷售的道理也一樣,藏在商品背後的服務與信任,才是贏得客戶的關鍵。 最能印證這套邏輯的,是留存率。同業挖角時,常規的做法是同類商品開出更高的佣金比例,用幾個百分點的差距誘惑業務員帶著整個團隊跳槽。但廖學茂表示,類似的誘惑在富士達層出不窮,真正動搖的人卻極少。他以蘭陽地區幾位打拼近20年的資深主管為例,算過單一案件的小利,確實誘人;但把企業文化、品牌形象、長期累積的制度紅利一起算進去,離開的代價遠遠大於那幾個百分點。最後,他們全都選擇留下。 不歸零、有分潤:在富士達,時間可以替你複利 保險業最殘酷的魔咒之一,是「年底歸零」。 不管做得多拚,隔年一月一日重新站回原點,又是一場沒有底的生存遊戲。這種制度設計,讓業務員永遠活在短期焦慮裡,根本無暇思考長遠。富士達的分潤制度,打破的正是這種慣例。 個人業績有分潤,推薦人才加入也有組織系統分潤。隨著年資累積,組織越來越穩,分潤也越滾越高。更重要的是「期繳型」商品策略所帶來的長期服務費:每一張保單年年續繳,服務費期期累積,做滿一定年限之後,即便偶爾沒有新案,每月仍有穩定收入。這樣的保障讓業務員得以從容規劃自己的職涯節奏,而非每月都在焦慮中重新出發。 這種「越做越穩、越做越值錢」的結構,也解釋了為什麼富士達的同仁流動率遠低於業界平均。廖學茂用四個字總結這段關係:「共存共榮」。他進一步解釋,做到一定程度的業務員,對公司的感受不是不得不留,而是「心甘情願被綁住」,因為離開反而是種損失。 這份積累,最終也化為企業本身的底氣。今年底,富士達將遷入指標性頂級商辦—南港「世界明珠」的自購辦公室,成為企業創辦至今最具象徵意義的里程碑。 業績不是逼出來的,而是在期待中成長茁壯 台北一區部執行長廖苡嘉,年紀30出頭,卻有著不同於一般傳統保險單位的管理思維。加入富士達的同仁,第一次開晨會往往很驚訝,這裡沒有業績倒數,沒有高壓追殺,甚至連遲到罰飲料、罰錢這種瑣碎的潛規則都沒有。 「業績壓力在我身上,不會下放到同仁。我不會告訴他們這個月業績只有多少,那是我的事,不是他們的事。」廖苡嘉堅定地說。富士達選擇的,是一種更加以人為本的管理方式,就像富士達對商品不打短線,對人也抱持同樣的長期主義,不求當月爆發,要的是持續成長。 廖苡嘉的管理內核,是「給」而非「扣」,希望形成正向循環。她不諱言,這種方式需要時間積累,短期看不到逼出來的爆發力。但時間拉長,累積的成果完全不同。她提到,在富士達,管理階層對每個人抱持的是真心的期待:「我們相信我們可以培養你,可以等待你,提供有安全感的環境,讓人持續學習,總有一天能發光發熱。」 數字是最直接的佐證。有業務員從同業轉來時,年業績約60萬,加入富士達後卻衝上600萬,足足翻了10倍。這背後不只是資源和系統的功勞,更關鍵的,是被「相信」的力量。很多人在過往環境中自覺渺小,換了一個真正珍視他的職場,潛力才得到釋放。 親力親為,讓信任真實落地 在富士達,「親力親為」是行動而不是口頭承諾。 有夥伴曾直白地對廖苡嘉說:「我覺得我們辦公室環境不漂亮、沒特色。」她沒有動怒,也沒有開個改善工作小組討論三個月,而是自己跑去買軟裝,親手綁出一整片植生牆,讓夥伴一進辦公室就覺得溫馨舒服。 同樣的行動力也發生在自媒體這件事上。當夥伴提到同業都在網路上經營聲量,廖苡嘉的反應是直接買了麥克風和腳架,開始拍影片、經營IG,走在前面踏出路來,再帶著整個單位一起做。 廖學茂董事長的管理風格,更彰顯親力親為的特質。他每個月固定出席高階主管面對面座談,讓第一線的聲音有直達高層的管道。公司也透過AI機器人整合行政資源,業務員若提報問題,10分鐘內就能得到回應。他特別提及,自己出國在外待了15天,公司對外勤的薪資核算與各項支援,沒有一件事拖延過。速度是後勤的標準,但他強調,機器的快取代不了人的溫度;每個月面對面坐下來聽第一線說話,才是真正讓信任落地的方式。 20歲跟70歲同台競賽,衝勁一樣強 點開台北一區部的同仁名冊,成員組成用「多元」形容都嫌保守。這裡有從未做過保險的白紙新人,也有從醫療、壽險、理財投資等各路沙場走出來的老將。當年輕Z世代撞上資歷數十年的資深前輩,標準化管理顯然行不通。 廖苡嘉的應對方式,是把多元化當作優勢運用,而不是把所有人框進同一個模板。每週一、三、五的晨會,由不同領域同仁輪流上台分享,成交的經驗、挫折的教訓都算數;自媒體專班、投資型商品專班等各式課程,由最專精的人帶頭,讓有興趣的人跟著學;不同資歷、性別、背景的人被刻意組合在同一個功能小組,為的就是讓不同視角碰撞出別樣火花。 連軟性活動都經過精心設計。端午節,他們用辦公室椅子進行划龍舟競賽;月底慶生,辦紙飛機大賽,比誰飛得遠。看起來像在玩,但她說:「業務員的求勝心都很強,只要有比賽,不管幾歲都非常認真投入。」一場椅子龍舟,讓20幾歲和70幾歲的同仁都能交手,年齡從來不是距離,而是讓活動更有看頭的變數。在非正式場合建立起來的情誼,往往也轉化為工作遇到困難時最真實的支撐。這種跨越年齡的凝聚力,是幫助團隊持續穩定成長的隱形資產。 20年不走捷徑,換來員工認同的底氣 無論是對員工或對商品,富士達都選擇堅持「長期主義」這條路,一走20年,連年成長,更連續13年獲得國家品牌玉山獎「傑出企業獎」、亞太區指標商業媒體BMI頒發的金牛獎,以及台灣全國商總第8屆金舶獎-創新服務組。更值得一提的是,廖學茂董事長個人也連續12年獲頒「傑出企業領導人獎」。這些榮譽的背後,是一套拒絕走捷徑的系統性堅持。 沒有月底的業績追殺,沒有主管把目標壓力往下倒,也沒有靠短線商品換來的短暫佣金。有的,是每月穩穩累積的服務費、年年滾大的分潤系統、一片因傾聽而來的植生牆,以及主管用行動走在前面、陪著每個人一起成長的那份安全感。 攸關所有人保障的保險業從不缺機會,缺的是一個做久了會捨不得離開的地方。富士達花了20年做好這件事,而且,還在持續做。 【富士達】最新職缺馬上看! ● 【北部地區】壽險顧問● 【中部地區】壽險顧問● 【南部地區】壽險顧問● 【宜蘭地區】壽險顧問● 【全台地區】壽險顧問 房仲轉職專案
【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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