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區分為二:一、勞動條件檢查;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與職場霸凌有關的勞動檢查是歸屬於後者範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前2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1、辨識及評估危害。
2、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3、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4、建構行為規範。
5、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6、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7、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下舉勞動部107年8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3279號訴願決定書為例:
新北市勞檢處於106年11月20日至甲公司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甲公司對於避免使勞工執行職務有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未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並做成執行紀錄,請甲公司於文到3個月內改善。新北市勞檢處在3個月改善期間屆滿後,於107年4月10日再次對甲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發現甲公司仍未有暴力預防措施執行紀錄,例如無法提供員工所填寫的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調查問卷,從而違反前述規定,於是裁處甲公司罰鍰新臺幣4萬元。
依上說明可知,無論雇主是百人以上或以下規模,皆適用上述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規範,雇主若尚未積極採取暴力預防措施或不了解該如何做,請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下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二版)」,參照指引說明與所附範例,DIY建立屬於自己公司的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