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薪資與績效獎酬辦法設計、員工關係、具備人力資源相關知識、人資法令、勞資爭議處理、員工教育訓練與需求分析、出勤管理、勞資關係處理、勞工保險相關法規、績效與薪酬管理、離職管理、訓練發展、勞資法令、人員培訓、激勵、輔導與管理、法規、勞資糾紛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2/22 06:00

雇主以契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時應先得到核准,可行嗎?

依題意,雇主這麼做是會踢到鐵板的!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勞工向僱用公司之經理提出辭職書,此終止勞動契約之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該公司,發生效力。又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核准為員工辭職之生效要件,伊未辦離職交接手續,亦不生效力云云,尚非可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1 0 87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