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考照共學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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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21小時前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工資採統包制,可行嗎?
本系列將以我國司法實務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事業單位違章案例或其他勞動法訴訟案例為整理編輯對象,提供讀者經由解讀個案的事實及理由,得到啟發,並以之作為自家公司法律遵循的參考。 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編修): 被告答辯: 原告於102年3月受僱被告,約莫3個月即離職,年資已中斷。嗣於105年5月左右再受僱訴外人即被告之子施君經營之○○果汁中山店(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至111年5月18日原告發函終止勞動關係而離職,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縱令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期間中午均有休息1小時,雙方已經約定所給付者包括各項加班費、特休薪資、退休金提撥及保險補貼(下稱統包制)。依照雙方統包制之約定,顯然優於勞基法規定,原告即應受此拘束,原告起訴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判決理由: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且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同法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同法第38條第4項亦有明文。因此雇主與勞工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工資項目,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常稱為統包制),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僅泛稱統包制,未能符合上開規定,也無工資清冊或書面詳載統包之範圍及各項目,即已欠缺法律所規定之方式,自不因此而得免於給付工資之義務。 經查,被告主張雙方就薪資有約定統包制,但為原告所否認。被告雖以○○之證詞為佐,惟查,薪資乃屬個人事項,本得由雇主與勞工間個別為不同約定,證人○○與被告如何約定,與原告無必然關聯,不能以此證明雙方間就薪資有約定統包制。且雙方不爭執施君每月發薪時,均有與原告核對出勤、借支及薪資内容,並均經原告於攷勤表上簽名確認領收無訛。以被告發薪尚且逐筆核對且要求原告簽名,若有統包制之約定,又豈會毫無書面?且攷勤表上還有多筆給付雙方對於名目始終有所爭執,僅是透過簡化爭點轉換為加班費之扣項,根本無從明確區分所稱統包範圍為何。被告辯稱統包制,實難採信。縱使有統包制之約定,仍應能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並就統包範圍詳為約定。然被告於本件並無提出工資清冊,且記載於攷勤表上之各項數字並無記載名目以及計算方式,更無統包制相關文義之記載。依前揭說明,仍不免其給付工資之義務,被告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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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22
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有些企業雇主誤以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的事由時,就能「自由預告終止勞工契約」,然而實務上雇主即便外觀上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但仍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算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某天在公司收拾行囊準備下班時,突然接獲公司要他去會議室談談,小明不疑有他便進到會議室。沒想到,會議室裡坐著主管、人資,小明心想不妙。果不其然,小明的主管直接跟小明說,要以工作能力不佳來資遣小明,小明晴天霹靂之際,直接跟主管、人資說,這過程中小明都沒有受到任何的教育、輔導,也沒有人帶,公司資遣小明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不合法!主管及人資亦無動於衷,仍執意資遣小明。小明便揚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只有在符合該條第1款到第5款所定事由時,才能預告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俗話稱資遣),這5款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法定終止事由,意即雇主必須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所進行的終止行為才算是合法的。 然而,實務上,雇主即便外觀上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但仍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算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但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呢? 律師解說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可知,雇主如果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符合前揭5款事由中的一種。但從法條上似乎沒辦法直接推導出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例,參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已難期待雇主繼續僱用,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可知,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意思,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案例,就是當今天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先採取所有勞基法保護勞工的手段,當勞工還是無法改善工作能力,也難以期待雇主繼續僱用該勞工時,雇主所採取的終止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合法的。 換言之,假設小明真的有工作能力不佳的情況,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小明的主管可能就要對小明採取相關的措施,例如約談小明確認其狀況、給予小明提升技能的協助,或是給予績效改善計畫等等,當小明接收到這些資源或協助後,仍無法改善,這時小明的主管乃至於小明所屬的公司,對小明進行資遣時,才有可能合法。 結論 除了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外,在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特定事由解僱時,也可能會需要符合這個原則。然而,該原則在法條中沒有明文規定,相當於是實務見解所創設出的概念。因此,未來雇主或事業單位要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可能還是必須將這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列為參考、判斷的要素為宜。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資遣篇3]) 【勞工資遣】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被資遣後求職,新公司會知道嗎?4項面試準備,消除人資的疑慮 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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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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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1:19
國籍航空「空服員服儀規範」發布,要求雇主應提供褲裝
由於日前航空業曾因限制女性空服員必須著裙裝制服、妝髮等服儀規定而遭指涉「性別歧視」,勞動部近日已宣佈國籍航空的「空服員服儀規範」上路,要求雇主應提供褲裝,也呼籲在訂定服儀規範時應和工會討論,或經勞資會議協商。據媒體報導,目前我國3大國籍航空均已調整,褲裝制服將陸續上線,並將尊重個人意願、可自由選擇搭配。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空服員「服儀規範」遭指涉性別歧視3大國籍航空「褲裝」已上線,可依個人意願搭配空服員服儀應給予「選擇的權利」 勞動部近期針對國籍航空發布「空服員服儀規範」,其中要求雇主應提供「褲裝之制服」,且不同樣式的制服應給予空服員選擇之權利,另外也要求不同不同性別空服員之服儀規範,應避免針對特定性別增加其他性別空服員所無之規定。 而針對應徵空服員工作的求職者,勞動部也要求不得要求「預先選擇受僱用後之制服」。 【補充資料】國籍航空公司訂定空服員服儀規範應行注意事項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訂定服儀規範:1. 應提供包含褲裝之制服,並確保各式制服之樣式、材質、舒適度、寬鬆度、實用性等方面,適合於工作時間穿著,且不得要求空服員穿著暴露之服裝。2. 如有提供不同樣式制服,應給予空服員選擇之權利。3. 應提供適合空服員各種體型之制服尺寸。4. 對於不同性別空服員之服儀規範,應避免針對特定性別增加其他性別空服員所無之規定。5. 不得要求應徵空服員工作之求職者,預先選擇受僱用後之制服。 【勞動部】國籍航空公司訂定空服員服儀規範應行注意事項 空服員「服儀規範」遭指涉性別歧視 在此之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曾於2023年8月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指出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認為這屬嚴重的「性別歧視」。 後續國家人權委員會也發布調查報告,當中指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禁止的「性別歧視」,因此建議政府應該要積極履行人權公約的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以及其他服儀規定的更新。 因此除了勞動部近日所發布的「國籍航空公司訂定空服員服儀規範應行注意事項」之外,國內包括中華航空、長榮航空、星宇航空等國籍航空,都針對女性空服員推出褲裝制服。 延伸閱讀:多元共融DEI席捲航空業:維珍男空服可穿裙、挪航空姐免化妝 3大國籍航空「褲裝」已上線,可依個人意願搭配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原本國籍航空中只有台灣虎航的女性空服員制服是褲裝,其他國籍航空多半是裙裝,直到去年(2024年)起,3大國籍航空(華航、長榮、星宇)陸續開放裙裝跟褲裝並行,並可由空服員自行決定要穿著褲裝或裙裝。報導也詳細說明3大國籍航空目前的作法: 中華航空表示:自2025年元旦起包括松山機場、桃園機場、高雄機場的運務員、票務人員及空服員,均可依個人意願或工作內容所需,於執勤時選擇著用褲裝或裙裝制服,期望讓員工在適合個人的舒適感受下,達到工作品質提升。 長榮航空則是順應全球航空業趨勢,旗下的長榮航空、立榮航空已於近日開放女性空服組員陸續領用褲裝制服,並能依據個人意願選擇穿著褲裝或裙裝制服。 星宇航空指出:去年(2024年)就新增褲裝選項,讓空服員可以自行選擇要穿著裙裝或褲裝,以更加符合個人需求。 空服員服儀應給予「選擇的權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在接受中央社採訪時透露:勞動部於去年邀集國籍航空公司討論相關議題,並決定參考其他國家的類似服儀指引訂定相關注意事項,若未來國籍航空更換新制服,也必須考量指引內容來訂定。 指引當中除了包括大家關注的「空服員褲裝」之外,其實還希望能確保各式制服樣式、材質、舒適度、寬鬆度、實用性等方面,適合於工作時間穿著,且不得要求空服員穿著暴露服裝。最重要的是要求雇主若提供不同樣式制服,應給予空服員「選擇的權利」。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若訂定服儀規範,應該與工會協商,如果沒有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協商,期讓所有空服員明確知悉服儀規範,並提供相關爭議處理管道。 挼雇主對服裝有過度要求且涉及性別歧視,將視個案情況以《性別平等工作法》來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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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航空「空服員服儀規範」發布,要求雇主應提供褲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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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04/28 08:26
鯊魚法則:逼走了人財,留下了奴才個案郵政平件
鯊魚法則:逼走了人財,留下了奴才 鯊魚法則是一種管理策略,源於自然界中鯊魚的行為特點。 運用在工作場所中,鯊魚法則指的是某些管理者或領導者使用威脅、恐嚇、排擠或侵犯他人利益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力和地位,講究的是剛性、嗜好權力、嚴厲無情、強調競爭,效率和成績高於一切,管理層次等級分明,自上而下惟我獨尊,追求權力,上位者獨享工作資源和資訊,在整個組織中居高臨下,而造就組織內的庸才得到提拔和遷就,這些員工缺乏能力和才華,但與上位者保持親密關係,因而受到特殊照顧,由於惡劣的工作環境和沒有公平待遇,優秀員工往往選擇離開組織,尋找自已更好的發展機會,進而企業流失了高價值的人財,久之影響團隊的穩定性和績效。 鯊魚法則不利於組織的長期發展和員工的幸福感。它建立在權力和威脅的基礎上,忽視了團隊合作、個人成長和良好的領導原則。相反,能建立一個積極的、公正的和支持員工發展的工作環境,將促進員工的投入和創造力,帶來更好的業績和員工滿意度。 鯊魚法則:逼走了人財,留下了奴才個案郵政平件股詹翔霖副教授 鯊魚法則:逼走了人財,留下了奴才個案郵政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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