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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3/28

勞工發LINE給雇主表示不幹了,辭職生效了嗎?

勞工不依雇主離職管理辦法規定或勞動契約離職約定,遵守預告期間提出離職申請書,只單純發LINE向雇主表示不幹了,是否發生終止勞動契約(自請辭職)的法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對此一情形闡述如下,可供參考:
1.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2.雇主提出LINE即時通訊紀錄,由對話內容可知,勞工當時確實已表明辭職之意思,且辭意甚堅。翌日主任另以LINE即時通訊告知勞工表示:「昨天一早當妳提出要請辭,我有馬上跟校長報告,校長表示尊重妳的意願,學校同意妳的請辭」。由此可知,勞工在104年10月15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104年10月15日已到達雇主,校長本人具名明指:「台端於104年10月15日,以手機通訊軟體向學校表明自104年10月15日請辭離職,並獲學校同意,雙方聘僱關係於當時即已終止。」揆諸上開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旨,因勞工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屬形成權之一種,於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雇主之同意,故勞工向雇主表示辭職,於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觀之上述司法實務見解,帶給勞工朋友的啟發是,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脫口說出或發LINE,表達辭職不幹了之意,否則此一意思表示一旦為雇主所了解(口頭或電話)或達到雇主(經由LINE已讀)時,你的辭職就真的成真,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屆時反悔也來不及收回了。
附帶一提,勞工固然表達辭意,會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未遵守預告期間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致使雇主發生損害時,雇主仍可向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為另一須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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