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2/22

如何判斷雇主與員工間的法律關係是僱傭或委任關係?

為什麼要區辨雇主與員工間的法律關係是僱傭或委任關係?
因為,二者對於工作者是否享有勞動相關法令的保障大有不同,若契約定性是僱傭關係,通常工作者稱為勞工,自然受到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的保障;若契約定性是委任關係,通常工作者稱為委任經理人,則不適用勞動相關法令的規定(雙方須於委任契約中詳加約定相關保障措施)。
有動機不良的雇主為了節省勞動成本,規避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的適用(此在雙方勞務給付關係終止上尤其明顯,雇主若要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法定終止事由;雇主若要解僱經理人可隨時不附理由終止委任契約),異想天開與勞工簽訂所謂的委任契約,究竟表面上簽訂如此名稱的契約,是否意味著勞工身分即轉變為經理人身分?
法律如何規定?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按僱傭契約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動契約的上位概念,司法實務常見引用僱傭契約一詞)至於委任如何定義?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上開二者如何區辨?
司法實務認為,公司員工與公司間究屬僱傭或委任關係?仍應依契約之實質關係以為斷,初不得以公司員工職務之名稱逕予推認;而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固均約定以勞務之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惟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得自行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事務之目的;勞動契約則係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員工與公司間究係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應依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予以判斷,而非以職稱、職位為區別;是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要旨參照)。
由上可知,判斷重點在於區辨雙方實質上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是否具有從屬關係以為認定,並非雇主在工作者的職稱或職位上冠以經理人稱號,即一概從形式上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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