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檢查實務上,單是在延長工時工資(慣稱加班費)規定一條,即可發現雇主可能發生違章情形的7種態樣,貴公司不妨趁此機會檢視一下自己有無身在其中?如有,建議及早改善。
1. 未發加班費
2. 短發加班費
3. 加班費定額給付不足
4. 加班費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
5. 以勞工未申請為由拒發加班費
6. 以已發給值班費為由未發給加班費
7. 約定一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第3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