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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23

勞動檢查常見雇主違反置備出勤紀錄的7種態樣

在勞動檢查實務上,單是在置備出勤紀錄規定一條,即可發現雇主可能發生違章情形的7種態樣,貴公司不妨趁此機會檢視一下自己有無身在其中?如有,建議及早改善。
1. 僅以班表作為替代,並未有實際時間的記載
2. 紀錄僅以小時為單位,而未實際記載至分鐘數
3. 紀錄有缺漏,而未即時補正或補登載
4. 僅有缺勤或異常才紀錄
5. 以人性管理、尊重員工或經員工同意為由,未準備出勤紀錄
6. 以員工不願打卡為由,推卸雇主之責
7. 以高階主管職務或工作責任制為由,免於打卡
資料來源:引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8期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本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
違反第30條第5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違反…、第30條…、第6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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