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其對外會計項應取得外來憑證為合法憑證,舉例如下:
1.租金支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2.文具用品支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旅費: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
4.運費: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5.郵費: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6.修繕費: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7.廣告費: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8.捐贈: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9.交際費: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10.職工福利: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二)除以下項目可以取得內部憑證代替:(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1.六十八條: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認定
2.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之3、之4及之6
旅費之交通費
a.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b.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c.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3.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
廣告費之原始憑證
a.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b.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c.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4.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目
捐贈之原始憑證
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5.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
a.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b. 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6. 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
伙食費之原始憑證: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營利事業錯誤態樣說明:
營利事業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其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準)第12條規定所列得以內部憑證 認定項目外,不得以經手人證明等內部憑證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