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例:甲公司於106年1月1日購入乘人小客車一台,成本400萬,耐用年限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請問
106~108年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
106~108年依稅務申報的折舊費用?
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售該部汽車售價200萬,處分資產損益?
(1)106年至108年提列折舊費用=(400萬-100萬)÷5年=60萬/年
(2)超限折舊額計算: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 60萬×(1-250萬 / 400萬)=22.5萬
(3)得認列之折舊費用=60萬-22.5萬=37.5萬
提醒: 折舊費用超限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109年初以售價200萬元出售該運輸設備,處分資產(損)益?
109年初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400萬-60萬*3)=220萬
處分資產(損)益=售價-未折減餘額=200萬-220萬=(20)萬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