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將以我國司法實務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事業單位違章案例為整理編輯對象,供讀者了解事業單位觸法的事實及理由,以作為自家公司法律遵循的參考,避免重蹈他人覆轍。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2號判決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編修):
事實:
A君於110年9月13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書」,以其自106年9月1日起受僱於B獨資商號,擔任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3日告知老闆C君其懷孕後,C君於同年月27日、28日向其表示懷孕後工作狀況可能變差,擬從原客服工作調整為表單登記工作,並將薪資調降成26,000元,而降薪差額(6,000元)由C君私下補足,但因A君不同意降薪,最後B君僅調整其工作內容,故主張遭B獨資商號「懷孕歧視」。
理由:
私人之錄音行為,不同於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之,但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或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無證據能力。
雖非女性皆會選擇懷孕或可懷孕,但因懷孕而在職場中受到差別待遇者均為女性,男性不會遭遇此種困境與問題,因此,「懷孕歧視」核屬雇主基於性別而採取之差別待遇,堪認為性別歧視之範圍。
C君得知A君懷孕後,除預設A君將有負面表現並向其主動提出要調整工作,且亦告知其他員工日後懷孕需三思,因為沒有那麼多位置可以調整,已顯示其對懷孕員工之不友善態度。
不論B獨資商號或C君,對員工(A君)懷孕一事本非友善,且C君本欲以調整工作及帳面上之降薪而應付C君配偶,惟嗣因A君不同意帳面上之降薪而由暗帳補足之方式,故其後僅調整工作而未降薪,致埋下C君配偶與A君工作上產生爭執之導火線,並透過不合理之工作時間要求及針對性之作為予以呈現,導致A君感覺遭受霸凌,且C君於A君表達感受後,並未積極設法協調解決,反而於A君表示無法接受當前工作之要求與原約定不同而無法改變,故欲離職時,立即表示同意,並於當日下午告知C君配偶且獲其同意,旋即於當日要求A君交接,並主動將A君退出Line群組,則此一勞動契約之終止,實難認C君及C君配偶未將A君懷孕一事作為考量因素,自屬構成「懷孕歧視」無訛,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原處分裁處B獨資商號,依法洵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