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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5/03 06:00

勞工下班後不受雇主打擾的「離線權」?

華視於2024年4月27日報導:台北市明確制定出行政指導原則,保障勞工的「離線權」,希望大家下班後就能好好休息。若員工下班後,還收到雇主指派任務,有讀訊息、回傳工作成果,都能算加班,雇主要給付加班費。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率先訂定「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屬於行政指導性質。其中,第11條規定:雇主應尊重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合理「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APP等),避免影響勞工的休息和休假時間之不必要干擾行為,以恢復勞工的勞動力和維護家庭生活之品質。
「離線權」最早源起於法國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新增條文(賦予勞工充分行使斷開連線的權利,以及雇主須建立使用數位化工具的規則,以確保符合勞工休息和休假的規定,以及顧及勞工隱私與家庭生活。),台灣目前尚未將「離線權」入法明文規範,使勞工享有「離線權」的法定權利,如果立法,通常也會規定雇主不得對行使離線權的勞工給予不利處分,否則,雇主將承擔被裁罰的風險。
在國內實務上,至少已肯認勞工下班後接獲雇主以通訊軟體指示工作所生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的個案,此也符合上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訂定指導原則第10條規定意旨: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若因工作需要或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應將持續工作時間及工作成果資料,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方式(如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以下舉二則個案: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2017年3月11日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根據勞工所提供的通訊紀錄資料,依LINE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勞工確有於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其中108年2月20日18時49分至19時06分,該名為「老闆娘」者確有指示原告工作,並經原告依其指示辦理後回覆者,應可認原告確有於該段時間依被告公司指示而加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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