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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5/18

加班系列-加班費少算9元,雇主挨罰2萬元?

曾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這麼寫著:「少9元加班費雇主挨罰2萬」。
雇主當然不服,提起訴願,抗辯該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經過反覆運算,認為原計算方式並無錯誤啊,實在不了解究竟有何錯誤?
到底是怎麼回事?
請讀者看一下平日法定延長工時工資(即一般所稱的加班費)在勞動基準法上是如何規定的。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解讀本條款適用的重點即在於「以上」二字。
本件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3年8月23日勞訴字第1020006364號訴願決定書仍決定駁回該雇主的不服訴願。
理由摘要如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時工資應依同法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即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上開規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雖亦可換算成小數點方式計算,然仍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
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應不得低於3,434元,惟訴願人僅按1.33及1.66倍之標準發給3,424元,自有不足,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現將該位雇主與勞工主管機關的計算方式並陳如下,讀者可以看出本件加班費經計算後,雇主為何短發受罰(真的很同情該雇主)。
1. 雇主: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1.33)=2,450.53元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總時數7小時x1.66)=973.18元
二者合計:2,450.53元+973.18元=3,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勞工主管機關: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4/3)=2,456.67元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時數7小時x5/3)=977.08元
二者合計:2,456.67元+977.08元=3,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由上可知,雇主若是採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參考目前業界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就不會倒楣受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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