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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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5/07 06:00

大學生課餘在校外打工,雇主須為其投保健保嗎?

自由健康網於2023年9月8日報導:開學了,許多學生除了上課,還會打工賺生活費或零用錢,但不少惡質雇主罔顧打工學生權益、刻意不幫投保健保,根據規定,只要工讀期間超過3個月、且每週工時超過12小時,就應視為正式員工雇主得協助申辦健保投保。
不少大學生都有打工經驗,除了在校學習課業知識外,也利用課餘或寒暑假期間,透過自身的勞動力,賺取生活費用,提早體驗職場百態。
只是這個活生生的職場體驗是好是壞,還須端看雇主是否遵循勞動相關法令所課予的法定義務而定,其中之一,就是雇主需要為你提供勞務的第一天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嗎?
我們先看全民健康保險法怎麼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大學生校外打工算不算是受僱者?其有提供勞務的事實,應該具有受僱者身分,但終究大學生非屬已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校外打工時間短暫有限。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換言之,大學生若是利用暑假期間在校外茶飲店打工,時間未逾3個月,仍得選擇繼續以眷屬保險身分依附於父母投保健保,好處是避免在短期間內,須在雇主或父母之間頻繁的加保與退保,此不僅增加手續之煩,也可能因失誤造成健保投保中斷的空窗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對於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釋示: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3.同時於二個以上雇主工作者,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的雇主投保。
因此,大學生校外打工期間若是超過3個月,或雖未超過3個月,但符合上述第一種或第二種情形者,因視同於該雇主的專任員工,雇主(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者)必須為其投保,沒有選擇餘地。違反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5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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