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室此一系列將談論職場霸凌主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於2006年6月所公佈的調查報告顯示,無論是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中,職場暴力包括霸凌案件,均呈現增加的趨勢,已構成一種職業危害的情形。
何謂職場霸凌(也稱職場暴力,本文使用一般人慣稱用語)?首先讓我們對職場霸凌下個定義,便於讀者掌握大致輪廓。
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職場霸凌,但我們可從司法實務見解中,一窺其樣貌。
下舉三則法院判決供了解: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小額判決:
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所謂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職場霸凌也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間,重點在於受霸凌者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之羞辱感受。
綜合上述,對於什麼是職場霸凌,可歸納出以下特徵:
1、霸凌者特徵:
公司內的主管、部屬或同儕皆有可能成為霸凌一方的當事人,人數不限於一人,也可能是多數人共同實施霸凌行為。實例上,仍以主管職務者居多(男女主管皆有),原因無他,因主管具有職務上的優勢地位,在工作過程中伴隨對於部屬的權力濫用、不公平處罰或不合理對待。
2、被霸凌者特徵:
承上,主管、部屬或同儕也有可能是被霸凌一方的苦主,人數同樣不限於一人,包括多數人在內。被霸凌者通常會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受傷、身心壓力,從法的角度而言,則是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益受到侵害。
3、霸凌行為特徵:
職場霸凌有一個重要判斷特徵,也就是霸凌者會施以持續、連續且積極的行為,透過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對被霸凌對象進行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敵視、討厭、歧視等行為。
若讀者觀察到公司內有上述特徵事例存在時,請特別留意,因為職場霸凌行為已悄然現身於貴公司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