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從事家具家飾門市買賣業務,每天開門及關門的營運時間非常固定,受僱勞工無須加班或值班,雇主僅以google行事曆記載受僱勞工每月排休情形,並未逐日記載受僱勞工的實際出、退勤時間,此一情形,恐怕不少微小型企業雇主也是這麼做的,可以嗎?
下舉勞動部民國111年3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854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覈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其立法目的在於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休息及休假等認定上易生爭議,致損及勞雇關係和諧,為使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故課予雇主義務,以備作為勞資爭議之佐證依據。
依訴願人業務主管於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10年10月14日勞動檢查紀錄陳稱:「(問:訴願人以何種方式記錄勞工每日出勤時間?此紀錄是否為工時認定及薪資計算依據?)答:1、訴願人秉持信任勞工的原則,相信勞工均會自動自發的按約定出勤時段出勤,因此並未要求勞工每日出勤必須打卡或簽到,因此無法提供記載勞工每日出勤時間之相關資料。2、訴願人另有於google行事曆登載個別勞工排定休假的日期,因此本次受檢僅能提供勞工每月排休紀錄供參。」
互核訴願人受僱勞工休假紀錄,訴願人確以google行事曆記載受僱勞工每月排休情形,未逐日記載實際出、退勤時間,訴願人對此均不否認,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
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應逐日覈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該義務與訴願人之營運時間是否固定及有無加班需求無涉。訴願人所稱,尚無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