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三:雇主認為勞工保持沉默未表異議,可視為勞工已默示同意,即得實施無薪休假
雇主實施無薪休假,常見之例是勞工無奈禁聲不語保持沉默,但此能否意指勞工即無任何異議?或可直接認定為勞工默示同意?此部分如生爭議,應由雇主就勞雇雙方有約定放無薪休假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雇主無法提供相應證明,則難認勞雇雙方事前即已協商同意無薪休假。歸根結柢,就是雇主直接採用勞動部官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簽訂該書面協議。
「被上訴人縱於上開會議中未表達反對之意見,事後依公司措施排休,及未於領薪當日提出異議,亦難據此認定被上訴人確有同意,或默示同意上訴人底薪假措施,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 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