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意,勞工自請離職時,是否有辦理離職交接的義務?若未遵守,會有何法律風險?勞動基準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秉於誠信原則,勞工仍負有離職時辦理交接的附隨義務,否則,將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按所謂離職交接程序,乃指僱傭關係終止時,受僱人為便於僱用人所交辦之業務順利移轉而繼續進行暨免因職務交接不清而對雇主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中性程序,此乃屬僱傭關係終止時之附隨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參照)
勞工主管機關見解認為: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 月2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