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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5/19

加班系列-加班費以勞工底薪為計算標準,可以嗎?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雇主如僅以勞工的底薪作為工資計算,可以嗎?答案當然是:不可以。
下舉勞動部民國106年1月20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19283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從事印刷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5月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核算所僱勞工許君等人105年2月份至3月份延長工時工資,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未將「全勤」及「獎金」等項納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準,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關於工資之定義,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查訴願人之「全勤」係視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亦與勞工因勞務之提供而發放,自可謂勞務之對價。故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所載,底薪、全勤、獎金,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
互核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及出勤卡,許君該月延長工作時間為10.8小時、工資為3萬5,800元(底薪2萬8,800元+全勤2,000元+獎金5,000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為2,298元【(3萬5,800元÷240×4/3×7.8小時)+(3萬5,800元元÷240×5/3×3小時)】。惟訴願人所提勞工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訴願人僅給付1,900元,顯有不足。訴願人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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