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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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10/29 08:00

徵才廣告寫「薪資月薪3萬6千元至4萬1千元」,實際僅2萬6400元?

雇主現在刊登徵才廣告,應該都知道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107年11月9日修正,107年11月28日公布施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6、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將招募的職缺對外公開揭示其薪資範圍。以104人力銀行為例,所有簽約徵才客戶於其徵才廣告中,工作待遇是必填欄位,若欲填寫待遇面議,在其旁更會特別標示提醒求職者,其經常性薪資須達4萬元或以上金額。
雇主應該如何做,可以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的規定,不妨參考勞動部訂定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包含徵才廣告參考範例)」。
如雇主確實於徵才廣告的工作待遇欄位揭示其職缺的薪資範圍「月薪3萬6千元至4萬1千元」,此固已符合上開薪資應公開揭示的法律規定。但若求職者於上班後,發現實際可領月薪資僅為2萬6400元,而徵才廣告中所揭示的薪資範圍,則是需含括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後,始有機會達到徵才廣告中所述的月薪資目標。然而,雇主的錯誤認知,反而會為自己招致另一個法律風險。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1、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依照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特別留意,此一罰鍰金額最輕從30萬元起跳,對微小型商家而言,可謂是沉重負擔;而違反薪資揭示規定的雇主,罰鍰金額則相對較輕6萬元起跳,最高30萬元。
以勞動部113年9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13000460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讀者閱讀,文字略有編修):
勞動部111年6月6日勞動發就字第1110508179號函修正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3點,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人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人或受僱者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明文禁止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有不實的廣告或揭示,是因求職者利用徵才廣告途徑尋求工作機會的比例,佔求職人口的多數,為避免求職者因不實徵才廣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此一規範在立法上自有其重要性。所稱之「不實」,依文義解釋,應指其內容與客觀上的事實不符合而言。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是一部不符,亦構成不實。
訴願人刊登徵才廣告,招募職缺「OO門市營業員」,薪資待遇範圍為月薪3萬6000元至4萬1000元。互核112年12月27日勞動檢查紀錄表訴願人之人資經理楊君所述,以及訴願人提出之聘僱契約書所載,上述職缺月薪為2萬6400元,徵才廣告薪資計算方式包含每月3日休息日亦出勤的工資及每日固定延長工時2小時的延長工時工資,倘勞工未延長工作時間,與徵才廣告揭示的薪資數額即有落差。縱依楊君所述,錄取者薪資一開始都是2萬6400元,考核通過從服務員變成營業員薪資增加3000元即2萬9400元,亦與徵才廣告揭示的月薪3萬6000元至4萬1000元不符。上述廣告內容已使求職者有誤導之虞,應屬不實廣告。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可認定。至訴願人所稱面試時已就薪資內涵另為告知乙節,此與廣告不實的認定,係屬二事,亦難據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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