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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3/15 06:00

企業人資製作不實出勤紀錄提供主管機關 小心刑責上身

自由時報於2024年3月10日報導:疫情期間許多行業被迫歇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安穩僱用」計畫,讓勞資雙方都能夠領獎金,但陳姓員工到某公司任職四個月來,有九天明明上班,黃姓人事員卻在出勤表上排他休假,一天上班十四小時也被少報出勤時間,有十二天加班都「做功德」,他憤而提告偽造文書,台南地方法院判處黃姓人事員緩刑二年。
這則個案帶給企業人資什麼啟發?就是業務上所掌管的勞工出勤紀錄或其他法定應備置資料,尤其是遇有勞動檢查或承接政府專案所需提供例如本案的勞工出勤紀錄,切忌從中造假,否則,將使自己的職涯染上一層陰影。
以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主文:
A君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
A君是B公司的人事人員,負責製作員工月出勤明細表、計算員工薪資,為從事業務之人。C君於110年7月27日,至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新營就業中心參加「安穩僱用計畫」,於同年10月13日推介至B公司工作,任職期間為110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
A君明知C君的實際出勤時間,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分別於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派員二次前往B公司訪查C君任職情形前,將C君的月出勤明細表接續登載不實出勤紀錄,再於訪查日,持該登載不實內容的出勤明細表向訪查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C君及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管理上開計畫推介勞工出勤資料的正確性,嗣經C君發覺上情,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申告。
理由:
查A君任職於B公司期間,將C君的月出勤明細表接續登載不實出勤紀錄,再於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派員二次訪查時,持登載不實內容的出勤明細表向訪查人員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A君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的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A君接續登載不實出勤紀錄的行為,係於密接的時、地實施,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被告前後二次犯行,相距時間已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A君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雖其所為非是,然已坦白認錯,更示悔意極殷,既能知錯悛悔,當有反躬深省改過自新之可能,經過這次偵審程序後,應該知道警惕,不會再犯。另考量A君與C君成立調解,C君願意當庭原諒黃君,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機會,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利於公權力監督下有觀護人可以提供輔導、協助,督促確實改過遷善;A君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以提升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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