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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7/05 06:00

雇主實施所謂負時數制度,有何風險?

公視新聞網於2017年7月24日報導: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今天公布,10家醫療院所專案檢查的結果,發現每家醫院都有違規情形,主要違規內容是濫用「負時數」。
什麼是「負時數」?這並非法律專有名詞,簡單說法,就是雇主以勞工積欠工時為由(就像勞工欠債一樣),自然需要歸還,歸還方式通常是先以勞工本月的加班時數或特別休假時數抵充所積欠的上月工時。如此一來,若有的勞工尚不足以全部抵充時,只好再眼睜睜的看著雇主扣減當月工資以抵充所積欠的上月工時。發想「負時數」制度的人,實在應該對其頒發最佳創意獎或最佳金頭腦獎。不過,勞工主管機關或司法實務當然是不允許此一不利於勞工權益的情形存在。
常見之例是,雇主班表排定勞工平日出勤一日為8小時,若雇主為醫療院所,當遇到主治醫師下診或停診情形,導致隨班護理師實際僅需出勤4小時,不足的另外4小時,則記錄成為積欠醫療院所的時數;又或是雇主為餐飲業,當遇到營業時間門可羅雀,老闆交代勞工提早打烊下班,導致勞工正常上班時數不足,此一不足之時數即稱為勞工積欠雇主的「負時數」。
在新冠疫情期間,也有雇主將「負時數」創意導入成為「勞工先借休再還班或補服時數」的情形,勞動部民國110年10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1397號函對此作出解釋:「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之特性,勞工並無事後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日後補足工時,或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先集中於疫情期間休放,待疫情過後再連續工作。另,雇主亦不得強制勞工於疫情期間排定特別休假,作為因應。」
雇主實施上述「負時數」或「勞工先借休再還班或補服時數」的作法,會有以下風險:
1. 勞動檢查裁罰風險
以勞動部民國107年12月2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0501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稽之107年4月3日勞動檢查紀錄所載:「(問)貴院管理職以上之出勤紀錄表,所註記之『調整工時』為何?(答)若員工於當月有加班或請假情形,需填寫於該表之『變形工時調整時數』欄位,加班、請假皆無需申請,直接於上月正負時數相抵所得,剩餘時數皆給予補休。」是訴願人針對管理職勞工皆採時數相抵方式辦理,剩餘時數皆給予補休(即一律給予補休,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於法顯有未合。
2. 受害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風險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民法第48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而負時數之產生乃因被告要求原告於正常上班時間無庸上班或提早下班,形同預示不受領勞務給付,而屬受領勞務遲延,依上開規定,原告即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被告仍需給付已經排定出勤的正常薪資,不得將此經濟上不利益轉嫁於原告。惟被告未徵得原告同意,擅自將負時數自平時、休息日、例假日延長工時時數中扣除,致使原告遭扣抵之延長工時時數無從轉換為加班費,實質上仍屬未向原告給付負時數部分之工資,從而,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延長工時工資,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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